定金的效力:定金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当然发生定金罚则的效力;在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有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发生定金罚则效力
第二十四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
第一节 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权让与的条件 :存在有效地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券的转让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1、法律地位的取代2权利随之移转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必要情况4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1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以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2表见让与的效力。债权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即使未发生或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事实的信赖而向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可以依法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债务承担: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的概括承受: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
合同承受: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何荣,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第二节 债的消灭
清偿: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代为清偿:在法律规定或合同有约定时,由第三人进行清偿。
抵销: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法定抵销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
提存:由于债权人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的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为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可拒绝其领取。债权人的领取全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否互负义务。区分意义: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风险负担不同;因一方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区分意义:确定某些合同性质;注意义务程度不同;对当事人能力要求不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意义不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不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区分意义:使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的直接适用,无名的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涉及某些有名合同内容的,应当比照有名合同规则,参照合同目的及当事人意思予以处理。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件:1、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内容要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1依照法律规定2根据当事人意愿3根据订约提议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4根据交易习惯5根据订约协议是向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
要约邀请包括: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同志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不可撤销情形:1确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要件:由受要约人发出;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内容与邀约的内容相一致。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前将其撤回的行为。
承诺的迟到:1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效力,但可视为新要约;2应到而迟到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
悬赏广告: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标明的报酬的广告行为。有单方行为说、要约说。我们认为悬赏广告的实质在于完成要求的特定事项均可获得广告中确定的报酬,完成者是否知悉广告内容在所不问,规定为要约较为合理、经济。
招投标:招标—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格式条款的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的解释:通常理解规则;不利解释规则;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
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给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明示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另一方信赖因此受损)
缔约过失范围:合同不成立时,应赔偿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因此丧失商机造成的损失。一方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一方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应赔偿实际财损。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合同的解释原则:
1、文义解释原则2整体解释原则3目的解释原则4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
第二十七章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双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第二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人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三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为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十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十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约行为2、无免责事由。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不安履行抗辩权要求债务履行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由于有证据显示对方可能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从而担心自己得不到对方的额对待给付;逾期违约不存在该限制。
2、适用范围不同:不安履行抗辩权主要适用于对方财产明显减少并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可能;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较广。
3、法律救济方法不同:不安履行抗辩权先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并终止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担保则解除合同;构成预期违约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而未担保的,视为毁约,可要求对方负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1、不履行2、迟延履行3、不适当履行。
第二节 违约的免责事由
免责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2、恶意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免除或限制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6、免除或限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的;8、其他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例外: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法定损害赔偿遵循的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失原则。
4、违约金
5、定金责任
第三十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诺成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标的物(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其所转移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认定瑕疵物标准:约定—出卖人提供的样品或说明质量标准—协商—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
标的物风险责任承担:按交付原则,但对于不动产或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变动公示的,风险由所有人负担。不同的交付方式:买受人自提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在途标的物的,自合同成立起风险转移;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未约定交付地点的,自买受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迟延受领的,自迟延起担负风险。
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电人的义务:1、按国家标准和约定供电2、中断供电通知3、及时抢修
用电人的义务:1、支付电费2、安全用电
第三节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单务合同、诺成合同
赠与人的义务:1、交付赠与物,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的,负损害赔偿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在负义务限度内承担责任,故意不告知下次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可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履行的赠与合同,有如下情形,也可以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1、2、3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
出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5、瑕疵通知6、返还租赁物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适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为购买租赁物出资2、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交承租人使用、收益3、承租人支付租金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只能是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承租人一般为法人,也可为自然人5、租赁物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6、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出租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7、合同期满后,陈组人可选择返还或留购或续租8、对第三人责任出租人不承担9、诺成、有偿、要式合同。
类型:回租租赁合同、转租租赁合同、卖主租赁合同、 杠杆租赁合同
出卖人的义务: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1、对租赁物的所有权2、租金收取全3、租赁物返还请求权4、向出卖人支付价金5、保证租赁物由承租人占用和使用6、协助承租人对出卖人或直接对出卖人索赔义务7、不得变更合同内容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交付租金、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维修的义务。
第三十一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
承揽人的义务:按约定完成工作、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及时通知和保密义务、接受监督检查、交付工作成果、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
定作人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支付报酬;协助义务;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承揽人的解除权: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催告其履行,合理期限不履行的,可解除合同;定作人的解除权:随时解除,若造成损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人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由建设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三十二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
第二节 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第三节仓储合同
仓储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验收和接受仓储物的义务;给付仓单的义务;仓储和保管的义务;危险通知和及时处置的义务;容忍义务;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第四节 委托合同
受托人的主要义务: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3、报告义务4、交付财产义务5、谨慎处理义务6、披露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费用的义务2、支付报酬的义务3、赔偿义务
第五节 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六节 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仇的合同。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重视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支付居间报酬;偿付费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
第三十三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享有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除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申请权的,他方可优先受让;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的,他方可单独或共同申请,放弃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一方不同意申请的,他方不得申请。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放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约定,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均有适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亚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即一方以一定事实结果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而未增的利益的丧失。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说要求基于同一事实,非直接因果关系说不要求)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统一说和非同一说。
不当得利的类型:
1、给付不当得利: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但有例外: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因不法行为而为给付。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3、给付目的的不达)
2、非给付不当得利:基于给付以外的室友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和法律规定。(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2、基于受害者行为3、基于第三人行为4、基于法律规定5、基于事件)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受损人取得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现,包括原物及其利用原物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存在;受益人因消耗不当取得之利益节省的支出;代偿利益。善意受让人在返还现存利益时,可要求权利人偿还取得或维持利益支出的费用。
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返还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恶意受益人为取得、维持利益支出的费用可主张偿还,支出的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仍不足弥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义务。
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转让与第三人,则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损失者负有返还义务。成立要件:1、无偿让与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第二节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意识到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利益归于本人。
3、无法律上的原因:没有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的义务;继续管理义务;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要求本人偿还必要费用;要求本人清偿必要债务;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五编 侵权行为的民法责任
第三十五章 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
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
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了社会共同观念的要求,损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财产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其他行为。
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4、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行为人自己对自己所亲自试试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对他人的行为或自己的物件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1、填补损害2、教育与惩罚3、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
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侵权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
1、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为辅的多重归责原则。
2、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实施违约行为且无有效抗辩理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一般侵权则需具备加害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特殊侵权则更加不同类型决定要件。
3、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出继续履行、损害赔偿外,还可约定违约金,切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和赔偿数额都是法律规定的。
4、义务内容不同:合同的义务内容一般由双方自愿协商;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5、诉讼时效不同:违约一般为两年,侵权一般为两年,但因身体受到损害、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毁损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一年。
6、损害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不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不仅包括,且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
7、管辖范围不同:违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1、行使条件不同:首先由于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请求权出特殊侵权外,需举证加害人存在过错,而物权请求权的形式不要求过错证明;其次,侵权请求权的启动以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物权请求权则以存在损害事实或损害可能为条件。
2、法律保护期限不同:侵权请求权一般为两年诉讼时效,物权则不适用。
3、两种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优先于侵权请求权。
侵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1、构成要件: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基础,而不法受益是不当得利责任的直接构成要件;
2、责任形式的区别:侵权责任形式多种多样,不当得利请求权只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3、举证责任不同:一般侵权需举证过错,不当得利中过错不影响其责任的成立。
侵权请求权与缔约过失请求权:
1、从责任发生的场合看,缔约过失双方为缔结合同形成一种特殊信赖关系;侵权行为的发生则无需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联系。
2、从违法的义务来看,缔约过失行为违反了因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侵权责任是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义务。
3、从承担责任主体来看: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主体具有相对性;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绝对性,不限于缔约当事人。
4、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崭新的民事责任,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理论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1、法国的概括模式
2、德国的列举递进模式
3、欧洲的概括全部请求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