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则规定了适用所有侵权的一般条款,同时对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进行列举,从而避免扩大侵权法一般条款的适用。
第三十六章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概述
《侵权责任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其中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规定在过错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未被作为一项多里的归责原则,而被认为是解决损害分担问题的一项原则。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评判标准来认定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
1、工业文明给人类带来极其丰富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给了各种各样的意外灾害时间,无过错责任就是要建立一种有利于社会弱者的调整规则。
2、无过错责任是对过错责任的补充。
3、无过错责任虽不将加害人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考虑受害人过错之有无。
4、无过错责任具有正当性:人们享受现代工业文明所带来的物质成果时,必须分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5、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现同情受害方的价值取向。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1、范围: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时才可适用;2、适用方法:损害发生后,不考虑加害人是否有过错,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行为人对造成损害无过错,但按法律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和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定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
适用的条件:1、不能适用过错责任;2、法律未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3、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平责任原则考虑的因素:1、损失程度直接决定责任分担的必要性和分担的大小;2、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应当考虑的基本因素。
第三十七章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是加害人以积极或消极方式实施的作用于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加害行为的性质:1、首先是一种行为;2、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3、加害行为的主体是行为人或被监护人、受雇人;4、加害行为作用的对象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
加害行为的分类:
1、积极的和消极的;2、单个人的和复数人的;3、直接的和间接的;4、故意的和过失的
第三节 损害
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是否能用金钱衡量和计算的损失)
2、所受损害和所失利益。区别:所受损害应全部赔偿,所失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需要证明所失利益与侵害行为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才能确定赔偿范围;所受损害的赔偿,法律没有特别限制,而对所失利益,在法律上在计算方法、最高数额等方面有限制。
3、法定损害和边际型损害:边际型损害指介于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之间,不能明确认定其类型、归属的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行为人在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外的经济损失,也称间接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不是对特定权利侵害的结果,是一种间接损害,表现为经济上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
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其方法:
财产损害:1、直接损失:以采取合理补救方法所花费的必要成本为基本方法;2、间接损失:平均收益法、同类比较法、综合法;
人身损害:健康受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加上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加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按月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一岁减一年,七十五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第四节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作用:确定责任成立和确认责任范围。
第五节 过错
过错:支配行为人从事法律上、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状态。
第三十八章 免责事由
第一节 免责事由概述
免责事由指可以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事实。
第二节 正当理由的具体类型
1、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紧急避险: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1、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3、在见义勇为的情况下,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4、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地责任。
3、依法行使权利与执行职务
4、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情事紧迫而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采取扣押、拘束等适当措施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进行控制,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行为必须具有必要性;3、必须针对可能侵害权利的对象本人实施;4、行为必须适当,在法律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
5、受害人允诺:对允许侵害的权利有处分权;事前明确知道损害后果,不存在误解;承诺要明确。
6、无因管理
第三节 外来原因的具体类型
1、受害人过错
2、第三人原因
3、不可抗力
第三十九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竞合
第一节 侵权责任竞合概述
1、民事责任竞合: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产生,从而使得权利人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请求权。
2、侵权民事责任竞合:由同一法律事实导致了多种民事责任,其中一种为侵权民事责任。
第二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要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符合违约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采取限制竞合态度,即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行驶其中一种请求权,作出选择的时间为一审开庭前。
第三节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恶意的不当得利才会发生竞合
第四十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第二节 狭义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广义共同侵权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但不能确定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法律特征:数人共同实施行为;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都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无法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其加害部分。
2、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完人实施侵权行为,形成广义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而是一般侵权行为,由帮助教唆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责任。
3、无意思联络单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构成要件:1、两个以上侵权人间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每个行为都足以导致同一损害;3、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节 特殊侵权概述
1、归责原则的特殊2、行为主体的特殊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证明的特殊性4、责任承担的特殊性
第二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教育机构责任的承担:
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是同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二是受害人是学校等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人。前者除监护人承担责任外,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后者除监护人外,教育机构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当相应的责任。
2、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给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第三节 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方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特殊性:1、主体特殊性2、责任特殊性,属于替代责任3、归责原则特殊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接受劳务方的侵权责任与帮工责任的区别:1、接受劳务方责任重大,即使提供劳务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只能想接受劳务方要求赔偿;在帮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要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2、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而自身受到伤害时,适用过错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受到人身损害时,被帮工人适用无过错责任。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则不承担责任,但基于公平责任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第三人侵权导致提供劳务方人身损害时,提供劳务方即可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接受劳务方要求配舱,接受劳务方有追偿权;第三人侵权致使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第三人赔偿,被帮工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理赔偿的情况下在受益范围内给予补偿。
第四节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情形。 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二元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最终责任的区分;
惩罚性赔偿的严格适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投入流通时因科技水平所限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第五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比例分担;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根据其过程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若交通事故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医疗伦理责任,即未尽告知义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医疗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种推定过错的情况:违反相关规定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进行符合规范的诊疗;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治疗的。
第七节 环境污染责任
适用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战争行为、第三人过错(海洋环境还要求该情况下当事人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才可免责)、受害人过错。
第八节 高度危险责任
采用无过错责任规则原则;
特殊情况下,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又他人管理,若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存在过错的,与之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管理人、所有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需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过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
第九节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1、受害人过错:由于受害人故意或中岛过失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但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以及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负绝对无过错责任。2、已尽管理职责:动物园;3、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既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管理人赔偿后享有追偿权。若损害并非第三人一人过错所致,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责任。
第十节 物件损害责任
一般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例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1、建筑构、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有其他责任人承担。2、公共道路上对方、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道路管理部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3、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