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民法学笔记 军都晓月 整理版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 一切法律问题都应该放在我国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思考。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语源及含义
一、民法的语源
在我国固有法律中,虽然存在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实质意义上民法规范,但在法律文化上并未形成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民法观念,在法律制度上更未建立起有机的民法制度体系。
我国民法,其术语和制度,均移植继受欧洲大陆的市民法。其移植继受的途径,清末为日本,新中国成立后为苏联。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之市民法。后来日本人津田真道自荷兰语burgerlykregt翻译为民法。大概是因为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不同。在西方城邦国家,市民即公民。而在东方国家,市民仅指城市人,而不包括乡村人,故译成民法较适合东方国家的特点。
二、民法的含义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民法有实质意义的民法和形式意义的民法之分。
所谓实质意义民法是指调整民事社会生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者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或民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系统)。
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我国是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因此,制定编纂一部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走向。目前,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
因为各国私法体制的不同,民法有了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实行私法一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规定调整的范围包括了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智慧财产专有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各种民事社会生活关系,此种民法便为广义的民法。
在实行私法多元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除以总则形式对民事社会生活关系作出一般规定外,法典的分则部分只规定调整了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其他部分民事社会生活关系则另外制定法典或单行法律加以规定调整,此种民法便为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法理学内容,不重要)
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法区分为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
特别民法是指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三、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
作为民法学研究对象的民法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既包括以“民法典”或“民法通则”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也包括以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普通民法规范。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法理学内容,不重要)
民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民法整体的基本功能单位。分为民法规则、民法原则、民法概念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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