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分为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其特征是: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意思自治3、等价有偿;人身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物资利益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权、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和身份关系(亲权、配偶权),也包括法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与经济法:都调整一定经济关系,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政府及其授权的组织对经济的调控、管理、监督关系。
民法与劳动法:民事法律关系遵循等价有偿规则,劳动法律关系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劳动法律关系存在隶属型,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劳动争议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主要通过诉讼解决。
民法与商法:商法的营利性原则区别于民法;商事关系是完全的财产关系,具有双务性,民事关系就有财产也有人身,既可以单务也可以双务;商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一般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准;商法具有国际性,民法的地域性、传统性突出。
第二节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体系及适用范围
民法的渊源: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和法理。
民法体系:民事主体、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法和继承法、民事责任。
民法的适用范围:空间、时间、对人
第四节 民法的本质及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本质:民法是市民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民法一国家意志的形态表现了统治者保护“私权”的利益和意志。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平等原则: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与服从,各自能表达自己的意志,其依法取得的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保护。
内容: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适用同一法律,地位平等,受平等的法律保护;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4、民事主体违背民事规则,追究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时一律平等。
2、意思自治原则:在市民生活的交往中,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依照自己的判断,选择民事事务,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实施民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2、民事主体仅对其通过自主表达的真实意思下的民事行为负责;3、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民事主体自由达成的契约,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范的适用;4、民事主体有权通过协商,选择争议解决途径;5、就国际民事活动而言,民事主体有权协商选择适用的准据法。
3、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市民社会商品交换的互惠性原理,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关系时,诚实行事,注重信用。
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订立合同或从事其他民事行为时不得有欺诈、胁迫行为;2、在合同履行或其他民事行为中,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或其他民事义务;3、恪守诺言,讲究信用,不得损害他人和消费者权益;4、民事主体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确认,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双重性质,使民法许多规则有了道德的有力支撑,为民法规则在实践中的实现提供方便;树立一个“诚实商人”的形象,确立一种商业人道主义;2、为防止民事主体权利滥用设立必要阻碍,是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危机的有效补救措施;3、为国家合理干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提供道义上和法律上的依据;4、为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了解释标准。
4、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行为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上,可以依据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作用: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有效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有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1、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规范2、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5、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因财产的所有和流转形成、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的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所确认的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一般理论
权利:两个层次,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所决定的人的应有权利,二是统治者根据其利益和意志,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某种权能,即法律权利、现有权利。
法律权利的本质有利益说(法律保护的利益)、主观说(意思自由)、法力说(法律上之力)。我们认为法律权利是由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主体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保障,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保障。
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民事主体对权利客体的食物行使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民事主体享有的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给付的权利;
形成权:依照权利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阻止请求权或形成权效力的权利。
3、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是发生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民事权利;救济权是主体的基础权利受到伤害或存在被侵害的危险时产生的保护基础权利并旨在恢复或实现基础权利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行政、刑事保护。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行为分为:一是以产生某种合法的民事法律结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二是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或者产生某种不合法的法律结果为目的,而引发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1、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一是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民事主体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二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是民事主体存在不可缺少的条件。
2、、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区别如下: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实际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是民事主体,就没有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因而不可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的统一,而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由国家意志确认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其内容和范围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4、民事权利能力是与其人身不可分割的;民事权利除特定权利之外,是可以放弃或转让的。
3、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4、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监护: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有权制定监护的组织应按先后顺序进行,首先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行使制定权,没有或不宜有其指定的,有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指定;只有未成年人的亲属对组织的指定不服提起诉讼时,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和条件,通过裁判指定未成年的监护人。遗嘱监护:父母用遗嘱方式为其子女指定监护人的监护。
6、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条件:1、下落不明满两年;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后,发出寻找下落不明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1、财产代管人的制定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代管人作为原告或被告)3、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失踪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条件:1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利害关系人。
程序: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三个月。
后果: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宣告死亡的撤销: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事件和自然死亡事件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2、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回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若原物为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获得其财产的,除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3、死亡宣告撤消后,若其配偶尚未再婚的,从撤销死亡之日自行恢复;4、被宣告死亡人在死亡宣告撤消后,仅以收养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7、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验活动的自然人或家庭。
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一要以营利为目的,表现为营业性、连续性、营利性;二要有归其所有的独立财产;三是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和非公司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包括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以谋求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管理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资源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从事政治、社会公益、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私法人: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设立的法人。
3、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人的组合。
财团法人: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为人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
4、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5、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产生时间不同;由权利能力派生的民事权利不同。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和产生时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
五、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无论何人实施的行为,只要是执行法人职位上的行为,法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反之不担。
六、机关法人及法定代表
1、机关法人依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机关法人的特征:1、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而设立2、是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组织机构3、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4、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3、机关法人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4、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七、法人的设立与变动
法人的设立原则: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强制设立主义。
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特许设立主义(非营利法人)、严格准则主义(基金会、股份有限公司等)、准则主义(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终止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及不可抗力
八、法人人格否定理论
1、法人人格否定: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债权人及相关社会主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授予法院或特定机构否认法人团体独立的人格,由该法人的股东直接对法人的债务负责,以阻止法人利用其独立人格对权利进行滥用,损害他人利益。
2、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价值:
1、由于法人人格的内在缺陷,使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具有特殊的道德评价意蕴;2、由法人人格否定而致股东无限责任承担,是“人格独立”逻辑推理之结论。
3、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实现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有益机制。
3、我国的法人人格否定法律规则
包含五个要件:1资格要件:法人经国家公权力确认,取得独立人格;2行为或事实要件:股东与法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事混同等足以使法人独立性丧失的滥用法人人格指行为;3结果要件:股东或内部人的权利滥用造成了相关主体的利益损害和法人偿债能力欠缺;4主观要件:实行“故意推定”原则;5程序要件:由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要求,方可进行。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概述
1、非法人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的特征:1是具有稳定性的社会团体2其民事交往能力具有受限制性3有自己的名称和能支配的财产4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5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组织
1、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普通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普通合伙的法律特征:1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2设立基础是合伙协议3合伙、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5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组织与法人的区别:1、财产性质不同: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法人财产具有完全独立性;2、财产责任不同:无限连带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3、经营方式不同:合伙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经营;法人的经营活动由法人机关决定4、成立的条件不同:合伙按合伙合同成立,法人依照法律、法规、章程设立。
6、合伙债务的承担: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内部债务分担:约定优先—协商决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平均分配、分担。
7、入伙、退伙、解散
入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仍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退伙的法律效力:1、丧失合伙人资格2、退货人有权请求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包括出资和收益3、退货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4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终止。
三、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四、其他非法人组织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特征:具有一定经营资格和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不具有法人资格;必须进行登记、领取执照。
2、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一定财产或经费。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民事实体法中不享有独立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在诉讼规则中,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式、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和行为(当事人的有意识的活动)两类。
行为分为:1、民事行为: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准民事行为: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3、事实行为: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一旦符合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如何,都会因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也有不合法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事实的综合。三、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人为的法律事实;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行为;一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合法行为。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
2、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仅依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之外,还须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法律未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方式的法律行为。
4、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须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行为,他方当事人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行为。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在相关法律行为中占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
6、基本法律行为与补助法律行为: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但却以相关行为为生效要件的行为;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不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仅作基本行为生效要件的行为。
7、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发生身份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8、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以物权之设定、转移或者消灭为直接内容的法律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对财产行为的分类)
9、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以给付原因为要件的财产行为;不以给付原因为要见的财产行为。(对财产行为的分类)
10、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在行为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要件:多方法律行为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这一条件;实践性法律行为还须以标的物交付为有效要件;要式法律行为需采取特定形式为有效要件;其他。
第二节 无效、可撤销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所有民事行为;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1、受欺诈而为(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对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为的意思表示)2、受胁迫而为(胁迫的故意、胁迫行为,胁迫的内容应为不合法行为、对方因胁迫陷入恐惧、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一方处于危难、对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利用他人危难、严重损害危难方利益)
3、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1、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2、基于虚伪表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串通虚假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3、其他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误传的民事行为。
3、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须为有偿行为;行为内容或结果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以行为时的社会一般观念为标准;显失公平的原因在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没经验)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债务承担行为 4、无权处分行为
四、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1、返还财产、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
第三节 法律行为效力
一、条件
条件指当事人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将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条件的要件:1、当事人自己设定的2、将来发生的事实3、不确定的事实4、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的种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还是消灭)
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是否发生)
4、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的;依其性质不许附条件或附条件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二、期限
期限指人为设定的,用来控制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
期限的要件:1、当事人设定的2、将来发生的事实3、确定的事实4、合法的事实。
期限的分类:
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4、不许付期限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债权行为等。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