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考研民法笔记(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9-04-01

:1、就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及共同事务规范享有集体决策权;2、有权按共有部分用途加以使用;3、有权分享共有部分收益

车库车位归属: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优先使用权。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的自治组织,是业主共同体的意思决定机关。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公约或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召开业主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代表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节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形式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本质是所有权;地役权由当事人约定,属他物权;

2、客体不同:相邻权不是物权,其客体是相邻方追求方面的利益所在;地役权是典型的物权,其客体是土地、建筑物或其他不动产;

3、设定目的不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生产生活的必备条件,只有借助相邻方的不动产才能实现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地役权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利;

4、对土地、建筑物利用程度、功能不用:相邻关系是对土地、建筑物最小限度的调节;地役权则高于这种最小限度,需要依靠他物权制度设计才能实现;

5、所利用土地远近不同:相邻关系发生在彼此紧密相连的土地上,地役权则可相距较远;

6、对价不同:相邻关系不需要支付对价,地役权一般是有偿使用;

7、效力不同:相邻关系无须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地役权不经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

处理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公平合理原则

相邻权的内容:用水、排水;通行;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等;通风、采光、日照;废物排放;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

第四节 共有

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共同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财产的全部,不分份额、平等享有所有权。

优先购买权:共有人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而享有的于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第五节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尽管无权让与,但以所有权之转移或以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的,善意受让该动产的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善意取得的要件:1、受让人在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善意取得的后果:原权利人丧失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取得该所有权。原权利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二、遗失物

遗失物指非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有主动产。

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一可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可要求遗失物的受让人返还原物。但该权利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日之日起两年内日出,若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买的,所有权应向其支付其所付费用,对该笔费用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四、孳息

天然孳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收益。对于天然孳息的取得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时,在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情况下,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法定孳息:依法律关系收取的收益。对于法定孳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五、征收

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征收的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及个人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必须给予补偿。

第十六章 用益物权概述

  •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以支配物之使用价值为内容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是定限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具有独立性;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着重于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着重于交换,目的在于担保占全;2、权利的稳定性不同:用益物权更具有稳定性;3、权利的存在期间不同:用益物权比担保物权更具有长期性;4、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则不具有;5、是否以占有为要件:担保物权区分不同的担保而确立是否需要占有,用益物权一般以占有为权利行使前提。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作用和类别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征收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主要类型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承包期: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批可延长。

  •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依法在国有土地之上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造和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节 地役权:在法定相邻关系以外依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第十八章 担保物权概述

  •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担保物权: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担保物权的特性:1、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设定的2、具有从属性3、具有不可分性4、具有物上代位性。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 担保物权的制度沿革

一、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1、增加了正在驾照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2、新设浮动抵押制度;3、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5、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二、完善了股权出质生效时间的规定。股票出质的字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证券出质的自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增加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增加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这一条件。

四、简化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规定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五、其他规定: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也有物的担保,首先看约定,没有约定看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的还是第三人的,若是自己的则先就该物实现担保,若为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区分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生效时间。万汉了最高额抵押的规则,增加最高额质押的内容。规定担保物权实现的不同顺位以及抵押权顺序的放弃或变更。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的类型

第一节 抵押权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个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浮动抵押: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的设定抵押的一项新型担保制度。

抵押权的保全:抵押人实施的某种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行为,所该行为已经造成抵押财产的毁损或贬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否则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但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期限届满2、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产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撤销。

第二节 质权

质权: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就其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变价获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一种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转质:质权人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将质物转移给第三人再度设定心的质权。

最高额质权:对于债权人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预定一个最高限额,并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质物予以担保而设定的特殊质权。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权利质权标的的范围: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其他

第三节 留置权

留置权:债权人实现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的实现:首先进行催告,给予合理的履行债务宽限期,该期限可协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为两个月以上,鲜活易腐物除外;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的,可以行使留置权,形式包括折价、出卖。

第四节 优先权

优先权的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的概念及功能

占有:占有人对物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与支配。占有成立要件:1、主观上有占有意思2客观上必须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占有为根据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继受取得:基于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让与和继承)

第三节 占有的类型

1、完全占有和不完全占有(是否为所有人)

2、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3、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是否有合法依据占有)

4、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对不法占有的分类,看占有人是否已知或应知为不法占有)

第四节 占有人的责任

1、当占有物因占有人的使用受到损害时,恶意占有人影向财产的真正权利人赔偿;善意占有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2、善意、恶意占有人都负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其中善意占有人对因维修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权利人返还。

3、占有的返还以返还原物为原则,若原物毁损、灭失,则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其中恶意占有人应对代位物不足以弥补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收到侵夺、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发生的权利。    包括:1、请求返还占有物的权利;2、请求排除妨害占有的权利;3、请求防止妨害占有的权利。

占有保护请求权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也称占有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第四编 债权法论

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

债: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特征:1、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以特定的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3、请求债务人给付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4、能够用金钱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2、内容:债权和债务。债权是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是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有期限的权利,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3、债的标的: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务,即给付。给付与履行不同,给付是一种行为的抽象,履行是具体是应实施的行为;给付从静态角度描述债的关系所依赖的基础,履行从债的动态角度描述债的效力和消灭的过程。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缔约上的过失      3、单独行为:表意人想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6、不当得利

第三节 债的分类

1、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以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物的债成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区分意义: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旅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否则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债权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指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咩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指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债务与劳务债务:区分意义在于劳务债务不宜强制履行,财务债务可强制履行。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第一节 债的履行的概念和原则

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

履行、给付和清偿的区别:给付是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意义;履行指债务人为给付的行为,是债的效力表现,具有具体、抽象的意义;清偿是债务人履行的效果,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使用。

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正确、全面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还基于诚信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之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则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情事变更是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示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1、履行主体适当   2、履行标的适当。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消灭的现象。  3、履行地点适当:约定—法律规定—按习惯确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适当:约定—法律规定—依照债务性质确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履行期限为债务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要求提前履行,债务人可抛弃其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履行期限为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但债务人物权要求债权人于期前受领给付;履行期限为双方利益时,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5、履行方式适当:约定—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

第三节 选择之债、种类之债、多数人之债的履行

一、选择之债的履行

1、通过合同的约定,转变为简单之债;

2、通过选择权的行使。选择权的归属也依照约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归债务人享有。

3、因不能履行而特定。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中的一种嗣后不能,且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时,选择之债存在于其余的给付上。债务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加以选择;债权人有选择权的,有权就剩余的给付选择也可以选择嗣后不能的给付。若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致嗣后不能,发生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负侵权责任。若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嗣后不能,债权人有权选择该不能履行的给付从而追究债务人的不履行责任。

二、种类之债履行

1、债务人的交付行为;2、经债权人统一的债务人指定。

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发生相应法律后果:1、给付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时,债的关系终止,债务人债务免除;2、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给付物。

三、多数人之债履行

按份之债为各自独立的债务。一人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该债务人的债务消灭。解除按份之债合同,须由按份债权人权利主张,一人解除权消灭,整体消灭。

连带债务的任何一个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的履行需注意以下问题:1、连带债务中一人或数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向未破产连带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申报破产财产;2、连带债务人的一人或熟人清偿全部债务,全部连带债务归于消灭;3、一连带债务人以其债权抵销债权人债权时,债权消灭,个连带债务人连带债务也消灭;4、连带债务人中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该连带债务消灭;5、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其他连带债务人仍需履行;6、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各异,各债务诉讼时效有先后,其中一债务过时效时,其他连带债务仍需履行;7、履行期限届满,全部连带债务人未履行,共同负债务不履行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债法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赋予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的权利,或者允许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券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该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代位行使的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债权人从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对债权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对次债务人而言,其法律地位和利益不受影响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或有偿而不同,无偿仅需具备客观条件,有偿需具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客观要件:1、债务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债务人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受益人恶意,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要件。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经撤销自始失去法律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有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而无优先受偿权。行使撤销权的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第二节 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的法律措施。

二、保证: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具有附从性、独立性、补充性。

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书面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订立的保证合同;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转而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签订保证合同的。

保证的分类

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依据保证人的数量不同

3、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有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是否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

5、继续的保证和一时的保证

6、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

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该权利行使以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为前提,以保证责任已届承担期为必要。保证人享有抗辩权,包括1、主张债务人权利的权利、2、基于保证人地位享有的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行使例外: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发生重大困难;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3、基于一般债务人应有的权利。

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的求偿权。在共同保证中,若保证人之间按份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则按份向债权人履行保证债务,履行完毕后,只就其保证责任份额向主债务人行使求偿权;若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则每一个保证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履行后,有权就该债务对保证人的均等份额向主债务人求偿,其余部分向其他保证人求偿,其他保证人对该剩余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保证合同对共同保证人责任范围约定不明的,推定共同保证人对全部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已经履行保证债务的,可以其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未实际履行保证义务的,可以将来求偿权作为破产债权,但债权人已经以其债权总额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保证人不能以将来求偿权参加破产清偿。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和荣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有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的种类:1、成约定金2、证约定金3、违约定金4解约定金5、立约定金

我国现行法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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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海事民法(重点)笔记 BY 海事娃娃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认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的标准依次为(记住:依次两个字) 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没继承人的先死、长辈先死、同辈同死。 在胎儿出生时,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22
  • 法学考研民法总论笔记精华版魏振瀛
    法学考研资料魏振瀛民法笔记 (精华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精华版) ( 第一篇: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9
  •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资料_西政考研_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或者不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分,共30分) 1.赵某与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2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与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下列哪一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7
  • 中国政法大学历年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考研真题解析
    目录 目录 1 法理学部分 5 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5 一、单项选择题 5 二、多项选择题 15 三、简答题 23 四、分析题 25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试题及解析 26 一、单项选择题 26 二、多项选择题 37 三、简答题 43 四、法理学分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9-03-13
  • 2020年中国政法大学701法学综合(含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网授精讲班【教材精讲+考研真题串讲】
    目录说明:本圣才课程免费下载,共包括1种电子书。使用圣才课程密码激活后,圣才课程里的所有视频、电子书(题库)及资料均可使用。【网授课程】1.江平《民法》(第2版)网授精讲班第一章 民法概述00:48:59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00:46:46第三章 民事权利通论01:28:28第四章 民事主体概述0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2-22
  • 2019年北京邮电大学613民法考研大纲
    613民法考试目的考察学生掌握的民法总论及其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灵活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题结构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考试内容(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代理制度、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二)人身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2019年华侨大学804刑法学与民法学考研初试大纲
    2019年华侨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招生学院: 法学院 招生专业: 法学科目名称: 刑法学与民法学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值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由考点提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4
  • 考研法学:民法易错点、重难点盘点
    法学专业的考研er复习得怎么样了呢?大段大段要记忆的法律知识想必累垮法学的小伙伴了吧。为了减轻大家的复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民法里的易错点和重难点,详细又清晰,希望对你们有很大帮助。债权部分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孳息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案例一、所有权转移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11-03
  • 2013年武汉大学法学硕士法综真题 - 民法民诉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识卷 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形成之诉 2.合议制 3.证据能力 4.主张责任 5.撤诉 6.缺席判决 二、论述题(简答题) 1.证据保全 2.保全程序 3.管辖权转移 4.检察监督 1 武汉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真题解析综合知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8-23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考研辅导班-民法提纲(上) 第一单元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是权利法 2、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 主体说 隶属说 自有决策说 评价:不是实证法的概念,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