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其发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特征:代理人在法定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代表:代表是把某一自然人的行为直接视为另一自然人或者团体行为的法律制度。两者区别在于:1、代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关,其人格在行为时被本人吸收;代理人则有独立的法律人格2、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代表人的行为;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法律规定其效果归于本人3、代表行为不以法律行为危险,包括事实行为与侵权行为;代理行为以法律行为为限。
代理与传达:1、传达仅仅传达本人的意思表示,不表现自己的独立人格;代理人则表现独立人格;2、传达人重复本人的意思表示,无权决定或改变其内容;代理人依据权限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必要时可补充、修正本人意思;3、传达关系中,本人须为完人;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无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与行纪:行纪是指行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仇的行为。两者区别: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归属与委托人,故又称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与居间:居间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两者区别:代理人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居间人无代理权,不能代委托人订立合同。
代理制度的意义:可以扩张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弥补自然人行为能力的不足。
不得代理的:依法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依照当事人约定由本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意定代理(代理权发生的原因)
2、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代理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归属本人)
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是否以代理人名义实施)
4、积极代理、消极代理(代为意思表达还是代为受领意思表示)
5、概括代理、限定代理(代理权是否被限定)
6、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代理权之有无)
7、单独代理、共同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或多人)
8、本代理、复代理(代理人的选人是否直接基于本人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 代理权
1、代理权的发生:依照法律规定、依照法院或其他有权单位指定、依本人授权行为
2、代理权的行使: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人亲自行使
3、代理人的义务:遵从本人指示、为本人利益考虑、亲自代理、附随义务
4、代理权的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恶意串通代理
五、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不能当然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后果:行为效果处于待定状态,其法律效果取决于被代理人的选择。同时法律赋予善意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
3、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定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本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
表见代理发生的原因: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
2、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与他人,或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
3、委托授权书授权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于代理权限而行使的无权代理行为;
4、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终止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其代理权消灭的事实而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
5、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有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承担该后果后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若损失因双方过失发生,则按双方过错性质分担。对第三人而言,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成立,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物权代理从而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第六章 民事时效、期间与期日
第一节 民事时效
1、民事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素:1、一定事实状态存在2、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等客观情况无间断地进过法定期间3、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2、民事时效的种类
1、取得实效和消灭实效(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不同)
2、一般实效、短期实效、长期实效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丧失胜诉权;丧失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一般不可变;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实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规定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为适用依据;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法律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法律依职权予以援用;5、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除斥期间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时起算。
3、诉讼时效的效力:发生胜诉权或请求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5、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法律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存在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同意履行义务2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6、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人民法院对已完成的诉讼时效予以延长期限,以避免权利人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诉讼时效期间已完成;权利人在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延长时间适当)
第二节 期间与期日
我国民事立法原则采取历法计算法,只有以小时计算期间时采取自然计算法。
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日月年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最后一天为星期日、法定节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间截止。
第二编 人身权法论
第七章 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的特征:1、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人身权与民事主体存在同期性、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人身权的专属性)2、人身权是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3、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分类:
- 人格权和身份权(依存的社会关系)
- 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权利客体不同)
- 亲属法上身份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身份的不同)
第二节 人身权的权能与意义
权能:控制权(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权利客体进行控制)、利用权(以自己的意志利用人身权的客体,从事活动满足自身需要的权利)、有限转让权(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的利用可以适当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人身利益处分权(对于自己享有的人身利益进行自主支配的权利)
人身权的意义:人身权同财产权一起构成现代民法的两大支柱。人身权法能够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使人真正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宰,是民事主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保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第八章 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权概述
人格权的概念: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一种权利、是法律确认的权利、其客体是人格利益、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人格权的性质:具有自然权利兼法定权利双重性质。其中自然权利体现在: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而生,相伴而续,任何人都平等的享有人格权;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能转让或抛弃;法律旨在确认、维护这种权利而不能随意剥夺;人格权的法定权利体现在:如果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只是空乏的口号;人格利益受法律确认和保护的范围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不同的;人格权属于法定权利。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一般人格权: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
二、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性命维持和性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2身体权: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4姓名权与名称权:包括姓名决定权、使用权、变更权;名称的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转让权。侵权方式:干涉、盗用、假冒
5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侵权方式:侮辱、诽谤
6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形象再现权、肖像使用权。
7隐私权: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第九章 身份权
第一节 身份权的给概念和特征
一、身份权: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或从事某种活动的结果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的人身权。
二、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专属权,同为支配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不同点:1、两者法律作用不同:人格权旨在维护法律人格,实现人之所以为人的法律效果;身份权旨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格权是人身权中的主导权利,身份权以之维前提;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固有的而是通过一定行为或事实取得或消灭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固有的;3、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备的,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必备的;4、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第二节 几种主要的身份权
一、亲权
亲权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其中对子女的人身享有保护权、教育权、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对子女的财产享有管理权、处分权、使用收益权。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协助权、忠实请求权、离婚权。
三、亲属权
亲属权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四、荣誉权
荣誉权指公民、法人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 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荣誉权与名誉权的区别:1、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成员都能取得,名誉则是每个公民或法人都享有的;2、取得方式不同:荣誉权的取得需经特殊程序;名誉权则是法律赋予的,其取得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3、客体内容不同:名誉是社会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敢、生活作风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评价;荣誉则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的一种褒奖和嘉奖;4、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由单位基于法定事由予以剥夺;名誉权无法剥夺或受限。
第三编 物权法论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及基本特性
一、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基本特性
1、物权的支配性: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并享受其利益的作用力。物权的支配性决定物权享有优先性、追及性。
2、物权的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并立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无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可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物权的排他性有强弱之分。
3、物权的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
4、物权追及性:1、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可依法追及至抵押物所属权利人形式抵押权。
第二节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主体的地位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债权的客体是“给付”;
4、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5、权利设定不同: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示;债权具有不公开性;
6、保护方法不同:物权法中具有专门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合同债权主要受合同法保护,侵权债权也主要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7、权利期限不同:物权具有无期性、恒久性;债权具有一定存续期间。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体系
我国的物权类型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制度。
物权的学理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
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标的物的种类)
4、主物权与从物权(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物权的存续有无期限)
6、占有与本权(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
第十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一般价值
物权法是社会经济交往的基本规则之一;对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有重要作用;对明确物的归属、保障主体的财产权益有重大意义;有益于发挥物的效用。
第二节 物权法的历史沿革
1、古代物权法:注释法学派于11-13c建立初步的物权学说;我国物权制度较债权制度为发达,形成以所有权为核心,以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未基本形态的较完整的物权体系。
2、近现代物权法:近代—1804法国民法典;现代—1896德国民法典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一切民事主体的权利应当予以平等的保护。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原因:1、物权是绝对权,对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有直接关系;2、物权直接反应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3、物权直接关系交易安全;4、物权法定使得物权类型、变动规则统一,有利于提高经济交往效率,减低物权变动成本。
三、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物权公示最根本的价值是给物权的变动提供统一的、有公信的法律基础,公示产生公信力。
物权公示的效力有两方面:其一决定物权的变动是否发生或是否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二为权利正确性推定狎昵和善意保护效力。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物权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的一般理论
一、物权变动类型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变更、物权的转移、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1、民事法律行为2、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行为与事件3、公法上的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
三、物权变动模式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规范模式
2、非基于法行为的物权变动:依法律、法令的直接规定;依公法行为;因继承、遗赠而发生的;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
四、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行为理论首先指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其次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再次物权行为的无因性还通过物权变动效力和程式的绝对性予以表达。这一理论的价值在于一、有助于法律的适用,二、理论之抽象有利于思维能力的提升,三、有利于交易安全之保护。该理论下,对处分人而言,无因性会导致不利后果,对受让人也有所不利,但对第三人最为有利,一定程度上有损害公平法则之嫌。故通过“恶意失权”的规则加以矫正。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二、登记对抗制度的内容:
1、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的规定;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登记;
3、宅基地的变更登记;
4、地役权登记;
5、动产抵押登记。
更正登记:不动产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登记错误而予以更正的登记;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登记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异议登记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预告登记: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随意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债权而作的登记。(自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三节 动产交付
一、简易交付:出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之前,受让人已通过合法方式实际占有了该动产,此时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从移转该动产所有权的合约生效之时其,视为交付。
二、指示交付:权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若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该动产的实际交付。
三、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转让人可以与受让人订立合同,特别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四节 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
1、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事实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十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方法概述
一、物权请求权: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物权确认
确认物权的行使有三个条件:1、请求权人有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享有所主张的物权;2、须向有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3、该权利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或担保物权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除外。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人在形式其他物权请求权后,仍有因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等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请求行为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请求权的特征
物权请求权的特点:1、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旨在保护物权的请求权;2、与物权不可分离;3、物权的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
1、功能和目的不同,对物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物权请求权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圆满状态;债权请求权目的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恢复的损失。
2、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归责原则来讲,物权请求权无需证明过错,也无需考虑物权是否已经实际造成损害即可行使;债权请求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危害后果来看,行使债权请求权的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
3、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
4、两者对物权的保护的效力不同:物权请求权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5、类型不同:物权请求权分为: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集中为赔偿损失。
第三节 请求权的主要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三、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四节 请求权的法律适用
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四章 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所有权: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物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进行完全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有权的特征:支配性、整体性、受限性(法律、道德、公共利益)、弹力性、永续性。
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区分:所有权是对不动产或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全面支配;用益物权只对使用价值支配;担保物权只对交换价值支配。所有权理论上没有期限,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一定期限。所有权的存在是建立在权利人自己所有的物之上,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建立在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物之上。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种类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其他权利人所有权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3、按份共有权和共同共有权
第三节 所有权的权能
占有、适用、受益、处分,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正当干涉
第十五章 所有权分述
第一节 国家、集体、私人及其他权利人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范围:
1、土地、矿藏、水流和海域等自然资源 2、国有企业
3、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占用的国有财产。
第二节 业主区分所有权
业主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共同管理权的结合性权利。
专有部分的权利:1、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2排除他人的不正当干涉3、使用其他不属于自己的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的义务:1、不得对建筑物造成危害,危及其安全,不得影响其结构和外观的统一;2、不得违反区分所有建筑的使用目的;3、对专业部分的使用不得损害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
共有部分义务:1维护共有部分正常使用状态2负担共有部分正常费用。
共有部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