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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资格的取得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3、企业法人。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A.公法人。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B.私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A.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1、法人分支机构是以法人财产设立的相对独立活动的法人组成部分。(1)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便于拓展业务,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独立活动的法人分支机构也需要进行登记,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要进行营业登记。(2)法人分支机构,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其目的事业须在法人范围之内,其行为的效果仍由法人承担,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成立,指法人开始取得法人资格,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因此法人资格的取得始于法人成立。与自然人从母体出生不同,法人成立必须经过自然人筹备、创办的过程。这个筹备、创办的过程称为法人的设立。设立完成以后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机关的类型
    1、意思机关。法人的意思机关即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是法人的权利机关。(1)社团法人的意思机关是社员大会,如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2)财产法人因为没有成员,所以财产法人无意思机关。2、执行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即执行法人意思机关的决定、法人章程、捐助人意思等事项的机关。任何法人皆须有执行机关。(1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机关的概念
    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无须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2、法人机关的特征(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而设立的。例如:A.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机关依法律设立。B.公司法人机关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设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A.当法人具备相应的成立条件,并经由设立程序取得法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1)概念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终止,在法律效果上,与自然人相当。(2)与自然人的区别A.自然人死亡后,其未了结的事务,特别是财产关系能通过继承解决,而法人却不能。B.法律为法人终止专门设立了一个了结未了事务的程序,这一程序就称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变更
    1、概念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A.法人的合并。a、兼并、吸收合并:A.B→A;b、新设合并:A.B→C;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登记
    1、登记的概念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参考公示原则部分内容1、交付-动产所谓交付,即移转占有。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在法律上都确认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将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一般而言,交付是占有的现实转移。出于交易便捷的考虑,各国立法上还承认观念交付,作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原则上这两种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例外的是以占有为要件的质权、留置权与用益物权不能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可见我国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物权种类法定。即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如我国的担保物权就只能是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2)物权内容法定。即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2、用益物权。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的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A.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不动产登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权变动要件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A.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B.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由于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因此由于当事人无权代理、滥用代理权等行为,很容易产生其中的两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民事责任往往是一种连带责任。现将代理中产生连带责任的情形归纳如下:1、《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2、《民法通则》第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无权代理
    1、概念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2、狭义的无权代理(1)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A.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1)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A.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B.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a、滥用代理权,是有权代理,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仍在代理权范围内。越权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不适用滥用代理权。b、滥用代理权导致本人的损害,即滥用代理权的结果是本人受害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是整个代理关系的基础,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当遵循一些基本规则: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代理或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2、代理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的授予
    1、授予之代理权范围在法定代理,代理权的内容与范围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委托代理,应以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确定。代理权的授予与代理权的范围有关联,也就是代理权的范围通常以代理权之授予行为作为判断标准。(1)授权范围仅及于特定法律行为的,属于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就该特别事项为代理;(2)授权范围及于某类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权的发生
    代理权的概念:1、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2、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代理权的发生:1、法定代理权的取得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这种事实既可以是民法通则规定的亲属或其他具备资格的自然人、社会组织,也可以是在有该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的法律要件
    1、须有三方当事人2、代理的标的——民事法律行为3、须依代理权——核心要件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权限。4、须为本人计算——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取向。因此,代理人对于代理事务要亲自履行,予以与自己事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代理与委托委托又称委任,指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法律行为。委托与代理有如下区别:(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委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名义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活动。(2)从事的事务不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行为并承受法律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2、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A.代理人从事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a、民事法律行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1、概念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1)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1项、《合同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成立的民事行为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1、定金条款。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3、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篡改遗嘱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B.例外:a、当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2、期限的法律要件(1)须属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2)须属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如千年以后赠与),不能被设定为期限。3、如何区分期限与条件(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A.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B.条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1、法律行为成立的共通要件(1)当事人;(2)标的;(3)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指成立某一法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它特殊事实要素。包括:(1)要物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2)要式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做成法定的形式。3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意思表示瑕疵
    1、欺诈所谓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是:(1)在欺诈人方面:A.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意思表示的类型
    1、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1)明示。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A.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订立的合同,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口头形式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含义:(1)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了某种共同的目的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一种协议。(2)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合伙协议为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组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1、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劳动者即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处的“户”,不是在户籍意义上使用,而是作为工商管理上的管理单位2、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经营依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自然人与公民
    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别人与法律拟制的“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2、公民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有价证券所代表的一定权利与记载该权利的书面凭证合二为一,权利人行使权利,原则上不得离开证券进行。2、有价证券具有下列特征:(1)代表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券面所记载的财产价值就是证券本身的价值;(2)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有价证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货币
    1、概念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A.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如桌子、电视机等。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2、特征(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到民事主体问题。(2)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3、不属民法调整的:(1)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1、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 2017考研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 ...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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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