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不违法之诉研究(5)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的发展
WTO的另一大重要成果是把涉及知识产权的贸易纳入了管辖范围,并达成了专门的协议,这对于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TRIPS的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不违法之诉在TRIPS中的作用发生了激烈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反对不违法之诉适用于TRIPS协议,其基本原因仍是不违法之诉的模糊性和广泛的管辖性。他们担心,发达国家可能利用不违法之诉在WTO提起申诉,以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种种缺陷(特别是立法和司法缺陷)来迫使他们参照国际上的高标准(实际上是发达国家的水平)实施保护,导致其保护水平高于其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这样,发达国家就可以将他们自己的高标准通过不违法之诉间接地强加于发展中国家,以变相提高TRIPS协议中相对较低的保护水平,这一点无疑会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而发达国家则认为TRIPS协议中没有必要专门处理不违法之诉,其理由不外乎是担心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国内措施合法规避TRIPS的有关规定。经过各方讨价还价而达成的协议就不违法之诉达成了妥协,不违法之诉暂时被搁置起来。直至目前,不违法之诉在TRIPS中的地位仍不明确,处于僵持状态。
综上所述,WTO目前对于不违法之诉的规定处于一种相对分散的状态,分布于各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在法律意义上并不统一,各自的侧重点也多有不同,有些协议根本没有提及不违法之诉。这种情况反映了不违法之诉在GATT判例中发展不完善的事实和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证明不违法之诉在管辖范围大大扩大的WTO中是否能够应付全新类型的贸易纠纷。
四、WTO中的问题和对策
历时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没有在理论上解决不违法之诉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WTO中有关不违法之诉的规定也呈现出分散化的趋势,这对WTO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不能说是好事。其中的关键原因是,GATT时期中的判例并没有完全澄清不违法之诉的所有问题,实际上是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涉及不违法之诉的案例报告本身就包含着许多模糊之处,各个案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矛盾。而各方对于如何运用不违法之诉也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思路和做法,有时申诉方并不区分违法之诉和不违法之诉的根本区别。笔者认为这是申诉方故意模糊二者的区别来增大其申诉的范围,以便左右逢源、取得更为有利的结果。而申诉方利用不违法之诉的动机也是五花八门,在一些案例中,不违法之诉不是一种独立而明确的诉因,申诉方使用它往往是为了补缺违法之诉中可能出现的空白,不违法之诉的作用很多情况下只起补充作用,是第二位的。而最根本原因还在于不违法之诉本身存在的矛盾和模糊之处没有合适的法律手段解决,GATT试图利用外交手段解决法律问题的思路在WTO中不能继续下去,外交手段不能替代法律。这一点在WTO已经出现的胶卷案 [18] 和政府采购案 [19] 中得到了的体现。
虽然WTO专家组在各案中总体上采取了谨慎适用不违法之诉的态度,对于控制不违法之诉可能造成的问题大有裨益,但其裁决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而其根本缘由仍是不违法之诉本身的模糊性, GATT时期尚且如此,在更加复杂的WTO中更是如此。
依据这种程序性的救济,任何申诉方都可以利用不违法之诉的缺陷来为自己的申诉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据以增加胜诉的机会,实际上是鼓励申诉方扩大主张的法律基础,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但很容易将专家组无法解决的问题摆在其面前,从而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家组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这种扩大了的管辖范围可能会导致不应该由WTO处理的案件发生,从而造成错案(wrong cases) [20] ;而当专家组试图裁决一个WTO各成员国尚未达成共识的实体问题时,错案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不违法之诉恰恰为此提供了条件从而增加了错案的可能性,而任何错案都会打击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