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不违法之诉研究(3)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但是,GATT专家组在判例中显示的态度并不一致,实际上是区分了两种情况,并对其发展了不同的举证责任要求。对于当时公认为贸易壁垒的措施,专家组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初步证据的存在,即对申诉方提供证据的要求比较低 [13] 。在申诉方提供了一定证据之后,就会假定存在着利益的减损,从而把责任推向对方。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案例涉及到的措施不是公认的贸易壁垒,而是涉及到法律地位模糊的“灰色区措施”(grey area measures)或具有一定政治争议色彩的措施,专家组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就会更加小心,一般不会倾向于申诉方。申诉方在这种案例中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诉方采取的措施确实导致申诉方的贸易利益受到减损,这就需要依靠具体贸易统计数据,而抽象的贸易利益概念就难以适用了。通常情况下,申诉方很难证明出现了利益减损,其不违法之诉的主张也很难为专家组接受,这样专家组就可以回避一些敏感问题,避免在这些问题上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但其不一致性还是很明显的,这与不违法之诉内在的模糊性有关。究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GATT专家组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回避实体问题。对于一些在GATT中法律地位不明确而其精神又不符合GATT的灰色区措施,专家组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往往是政治原因)而不愿意触及敏感问题,因此就以证据不足来驳回不违法之诉的主张。

3、争端措施的不可预见性
在所有不违法之诉的案例中,争端措施的不可预测性这一要件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不可预测性在不违法之诉中的具体含义是,如申诉方指称一措施减损了其所享受的贸易利益,则该措施必须是在贸易谈判时没有为申诉方合理地预见到。换言之,如果申诉方在贸易谈判时有理由预见到被诉方将要采取某项措施,则即使被诉方后来采取了某种措施并对申诉方的贸易利益造成了减损,申诉方不违法之诉的主张也不会为专家组支持,这是对不违法之诉的重大限制。这个条件实际是保护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不违法之诉中的合理期待是贸易谈判时申诉方不能合理地期待被诉方会采取某种措施并造成了申诉方利益减损。

这一限制条件的最主要作用是可以防止不违法之诉遭到滥用。不违法之诉本身包含着很大的模糊性,这一点很容易为缔约方所滥用。仅凭23条条文,申诉方可以任何理由声称其利益受到减损并提出不违法之诉,其中可能包含着极大的主观性和任意性。而不可预见性的条件可以对这种主观性和任意性予以制约,相当于用一个客观的条件来衡量主观上认为存在的利益减损。这样,申诉方不能仅以其遭受了贸易利益的减损而得到23条的救济,而必须把其主张建立在合理的预见基础之上,从而排除了申诉方不合理的主张。不违法之诉的法律基础也就得到了夯实,也才能够为各缔约方接受。
从法理上说,从关税谈判的角度出发,缔约方在关税减让谈判时都有一个基本假设,即关税谈判的结果会导致缔约方得到更多的贸易利益,这种利益在GATT中基本上被解释为竞争关系的改善。延伸来说,这种贸易利益不应该在谈判达成以后被对方以其他手段减损,缔约方没有理由合理地预见到这种措施会得到实施,不违法之诉的主张必须满足这个条件。这一点虽然在GATT23条中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但其法理意义非常明确。这证明,不违法之诉试图保护的就是谈判方对谈判结果的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但这一点本身也成为了一种自我限制。这在法理上为不违法之诉提供了基础,使不违法之诉的法律推理可以为人接受,这对于保持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权威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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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