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传播学考研辅导班讲义-暑假班部分(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3-05




公众与公民社会的根本联系来说,公众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社会在当今中国的基本意义是它与国家的区分。泰勒(Richard Taylor)区分出三中不同的公民社会,每一种都是以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政治区别为标准。在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中,第一种是最低限度的公民社会,它指的是不受国家管制的自由社团和集会。第二是较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这样的社会可以通过自由社团来决定和协调其行动。第三种是最强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社团一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或改变国家政策。”〔注27〕泰勒所说的三种公民社会在中国都不存在。在中国确实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社团”,但这样的社团都没有控制自身存在的权力。政府对现有的社团未必事事都管,但却保留着随时要管就管的权力。象孙志刚事件和别的事件所形成的公众也是一样,政府可以容忍它的产生和存在,也可以随时限制它的产生和存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说,这些事件虽有公众意义,却并不代表中国已经有了公民社会。

近年来,“公共领域”和“公民社会”越来越多地用到对中国社会和政治形态的分析中。在这两个概念的许多现代论述者(如哈贝玛斯)那里,它们所指的是那种能形成公开辩论,以影响决策的公众社会机制。在中国语境中,我们应当尽可能谨慎地使用这两个概念。基恩(Michael Keane)建议将“公民社会”在中国语境中用作一种描述“政府和社会日益有所区别”的概念,但不要因此而以为“利益集团对(政府的)文化或传媒决策具有什么真正的影响。”真正的公民社会是不能以偶尔出现的公开批评来衡量的。真正的公民社会表现为“公民们可以运用思想的力量,利用集团的活动,并且归根结底通过投票来影响(政府)决策。而中国并不是这种情况。”〔注28〕公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本质意义在于它们有抵制政府权力的能力。而这一点恰恰在人们过分强调中国市场自由对政治自由影响的时候被忽视掉了:“当‘公民社会’运用到中国的时候,它被用来指经济商机,而不再是抵制政府,甚至与宪政程序、公民理念或者法制都不再有关系。”〔注29〕

从公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我们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到中国式的事件公众的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事件公众的形成不是一种公民社会的常态,而是偶然发生。这些事件能否成为公众事件,完全是不可预期的,甚至是撞大运式的巧合。对这一点,肖功秦在对孙志刚事件的分析中说得很明白,关键在于“领导”让它成为一个事件。象孙志刚这样的案子,“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又取决于另外一些具体的条件,例如,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很大,大到甚至影响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或者,受害人属于一个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阶层,或有国际影响,或有特殊后台或背景等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的话,矛盾激化可能对政治稳定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才能层层下定决心,予以彻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决,中央甚至必须派出可以绕过地方庇护网的钦差大员或异地工作人员,介入办理此案,才有可能拨开地方庇护网的重重迷雾,使案情水落石出。”〔注30〕

公共性
    公共性的基本含义
    所谓“公共性”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通过进入公共场合、公共空间而获得的可见性、公开性、透明性(公共性A),与此相对,私人性则是处于隐蔽状态的、不公开的、不透明的;二是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关联,这个意义上的公共事件就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这个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就是属于公众所有的物品(公共性B)。比如一个人拿自己合法挣得钱去赌博,即使输得精光,这也是他的私人事务,和公众利益无关,我们可以说他的道德境界不高,但是却不能说他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如果他拿社保基金、拿国家的钱去赌博,那么无论他赌赢了还是赌输了,都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侵犯,因为这个钱是属于公众的。
    从理想的角度看,公共性的A、B两种含义应该是重合的,也就是说,进入公共场合、被公众了解、谈论的,应该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事件或问题,与公共利益不相关的私人问题则应该保持其隐蔽性,不可见性,而不应该进入公共场合(在媒体时代进入公众场合实际上几乎等于进入公共媒体)。这种重合的例子有各种各样的重大社会事件、国家权力的使用、国家财政情况的公开报道(比如南方雪灾、四川地震、山西等地的煤矿爆炸事故等),它们既是呈现于公共空间的、可见得(公共性A),同时又是关乎公共利益的(公共性B)。所有的国家行为、政府行为、公共机构行为都是具有公共性的,都是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国家权力、国家行为、政府行为之所以需要监督,原因也在这里。
    但在现实中,公共性的这两个含义常常又是不重合的。不重合的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公共性B)因不能被公共媒体关注而无法进入公共场合并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公共性A)。比如在被媒体曝光之前,“非典”虽然是一个关乎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事件,但却没有在公共空间呈现出来,不具备可见性和公开性,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它的公共意义被人为地压制和遮蔽;另一种情况是:本来没有公共意义(公共性B)的私人事件或私人物品,因为被公共媒体广泛炒作而获得了可见性(公共性A),进入公共场合并成为所谓的“公共事件”。
    大众传媒的威力和误区
    正是在这里,凸显了大众传播的巨大威力,但同时也凸显了它的巨大危险。大众传播的作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在我们所生活的当今社会,不借助大众传播,任何一个人或者事件,不管它(他)和公众利益是否相关,都不能获得可见性(公共性A),大众传媒垄断了可见性的垄断权。大众传播既可以让一个本来没有公共意义(公共性B)的事件获得可见性(公共性A),成为“伪公共事件”(即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公共价值,只是在数量的意义上广为传播),也可以使本来具有公共意义的事件处于隐蔽的、无人知晓的状态,无法获得可见性和透明性,也就是无法成为实际上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一个得到了媒体大肆报道的一百人游行和一个没有得到媒体报道的一万人游行,就可以发现大众传媒在公共性的建构方面的巨大作用,同时也暴露了大众传媒的责任和伦理的重要性。
    为了更加深入地认识大众传播在公共性的建构或者遮蔽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还可以引入一个概念,即媒介化的公共性(mediated publicity)。所谓媒介化公共性是与非媒介化的公共性相对的。非媒介化的公共性是指直接建立在公众的面对面口头交往或直接感官接触基础上的公共性(比如在公开场合的集会游行或者演说、讨论),它的前提是公众的直接在场、直接见证、直接参与,他们有一个共享的物质性的公共空间。古希腊时期的公民集会所体现的就是这种非媒介化的公共性。但是随着社会规模的扩大,国民人口的增加,以及各种对于物质空间的控制、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传媒的发展,所谓可见性、公开性已经越来越依赖于传媒,大量的人聚集在一起参与某个公共事件已经变得越来越困难。在今天,我们对于公共事件的了解和参与很少建立在对于同一个物质空间的共享基础上,也就是说,公共性已经越来越脱离共享的公共空间,变得去/解空间化了(de-spatialized)。所谓“去空间化”,是指在大众传媒时代,某个事件或某个个体的可见性(公共性A)不再与一种“共享的物质场所”相关,它可以通过大众传媒的传播被大量不在现场的人所了解,因而获得了一种新的、可称之为“传媒化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常常独立于、不借助于公众的直接在场(比如参加“超女”活动的网络公众就不直接在超女演出的现场)。汤普森说:“随着大众传播的发展,事件或人们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公共性(可见性)不再直接与对共同场所的分享相联系,因此事件或个人能够获得一种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不受他们能被许多人直接看到或听到的限制。”公共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与由大众传播技术创造的新可见性(公共性)类型与新的公共领域类型相关,它是没有空间限度的,它能够被无限多的、可能是处于私人化背景(如家庭)中的个体所感知和经验。大众传播的发展创造了新的公共性类型,并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经验公共生活、参与公共领域的条件。今天的公共事件几乎只能表现为传媒化的公共事件。
    但是,这样一种媒介化的公共性既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A和公共性B的统一)。在这种情况下,大众传播对于公共性所起的就是正面的作用,因为通过大众传媒传递,大量远隔时空的人也能够了解本来难以理解的公共事件,并因此而获得了大大扩展了的公共性(今天,海湾战争等公共事件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共事件,在前大众传播时代这是不可思议的),它变得更加公开化并面向大量的接受者──虽然这些接受者并不在现场,也不曾目击事件的原始发生。由于传媒的力量,今天的一个专制暴君在本国实施的违背人权的行为,很可能通过媒体而成为全球性的公共事件,并因此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但媒介化的公共性也可能只有纯粹数量意义上的公共性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公共性(只有公共性A,而没有公共性B)。这类事件就是所谓“媒介化私人事件”(mediated private affair):原先发生在私人领域、具有隐秘性、和公众利益没有联系的事件,通过大众传播的报道、炒作与传播而获得了公开性(公共性A)。后一种情况最经常地发生在各类明星身上。他们既深受其益(想想中国的明星们是如何炒作自己的私生活以提高知名度),也深受其害(想想戴安娜王妃的悲剧,以及所谓王菲李亚鹏女儿的“兔唇事件”、陈冠希等的“艳照门”事件)。
    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双重危机
    去年发生的、以网络为依托的“艳照门”事件(与此类似的还有李亚鹏、王菲女儿的兔唇事件)就是公共性的两个含义不重合的典型例子,它戏剧性地模糊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界限,改写了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含义,其后果既是对私人领域的侵害,也是对公共领域的毒化。一方面,私人艳照因其进入了公共媒体而获得了可见性,丧失了不可见性,就此而言,它获得了第一个意义上的公共性(可见性,公共性A)。私人领域的这种公共化表明私人隐私进入了公众媒体,成为公众话题和媒介事件,失去了其不可见性,不再成其为“隐私”,并因此而侵犯了私人利益(陈冠希的辩护是有法律依据的)。“隐私”之所以是隐私,就在于它是隐(不可见)的和私(私人所有)的。一旦被曝光就不再是隐私。所以,侵犯乃至摧毁私人领域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就是把它公共化,使之不再具有隐蔽性和私人性。
    另一方面,本来应该关注、谈论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件、公共问题的媒体,因热衷于披露明星隐私、炒作明星绯闻而远离了真正的公共性问题(比如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政府官员的滥用职权问题等等)。这实际上就是不少媒体目前的状况。
    所以,私人领域的公共化与公共领域的私人化是同步进行的,是一个分币的两面。其结果不仅是侵犯了私人利益,同时也毒化了公共领域,使之伪公共化,使公共领域徒有“公共性”之名而没有公共性之实。这实际上是对公民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这样一来,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公共领域得不到保护,损害公民的政治权利的现象不能得到媒体的应有关注,无法成为公共事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说“艳照门”事件不仅是私人领域的危机信号,同时也是公共领域的危机信号。它表明了在我们这个畸形的消费社会,一方面是无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的媒体和大众对明星的兴趣,消费明星的兴趣疯狂增长;另一方面,人们的政治热情急剧减退,真正重要的公共话题得不到充分讨论和关注。国人的政治冷漠和消费热情在某种意义上使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的建构变得更加困难,任务更加艰巨。
(作者: 陶东风)

公共领域
1962年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中详细追溯了公共领域的历史,详尽分析了公共领域的类型和演变。当然,“公共领域”一词并非哈贝马斯首创。在他之前,杜威、熊彼特、布鲁纳都研究过同一主题,而阿伦特对哈贝马斯关于公共领域理论的影响更是世所公认。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出现于古希腊雅典时代的城邦,当时公民每人可以任意在集市或广场上自由发表言论并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再后来出现了两种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社会范畴,而是某种社会地位的标志。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是哈氏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指的是政治权利之外,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它本身表现为一个独立领域,和私人领域相对,其产生的基本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理性商谈性、普遍公开性和公共利益性则是它的三个显著特征,其理论精髓在于批判性。[2]不难发现,哈贝马斯只是在讨论一种可能性,或者说在进行一种理想状态描述,但我们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颇具乌托邦色彩的公共领域模式却为商业化以后的媒介批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本文主要以哈氏理论为分析对象,从传播学视角来探讨公共领域的型变。

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公共领域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当时的公民每人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但它尚未形成一定的约束力,严格看来只能是公共领域的一种雏形。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的”(亚里士多德),除了被注意较多的政治、经济与军事等方面的功能外,城邦内在所蕴含着的精神要素对古希腊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当然,古希腊时期的公共领域基本上只是少部分人参加的“特殊讨论”,交流或者辩论的中心都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政治性”。从沟通的方式来看,城邦型公共领域中的互动主要表现为一种传者和受者身份相重叠的、面对面的交往形态,人们透过在场的自我呈现来发展和他人的社会关系,并赋予相互期待的社会角色。也就是说,其主要体现为一种人际传播。
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的交流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是实时双向交流,交谈者几乎可以在对方作出反应的同时接收到该反馈,无间隙的信息交换不允许交谈者加入过多的想像和深层思考,这要求交谈者必须具备快速处理复杂信息、及时做出发应的能力,否则信息的精确性会大大降低;第二是辅助信息得以彰显,因为交谈方是面对面的,所以交谈过程中语言之外的其它辅助信息将不会被屏蔽,这些信息又从多个角度对口语陈述做出注释,从而对口语信息作进一步的叠加、补充,当然也可能是导致反效果;第三,交谈者面对的是实实在在的人,传播的虚构性减小到最低限度;第四,这种交流的覆盖面极其有限。

就整个中世纪而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仍然是重叠的,因而只能产生代表型的公共领域。代表型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社会范畴,而是一种社会地位的标志,是封建领主的标志,一种特权的标志。“从社会学来看,也就是说,作为制度范畴,公共领域作为一个和私人领域相分离的特殊领域,在中世纪中期的封建社会中是不存在的。”(哈贝马斯,1999a:6)
而且,在代表型公共领域当中,“公”和“私”的关系比较微妙,“公”和“私”是一种高度统一,而且是无中介的统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是这种公共领域的代表,芸芸众生只是处于依附状态。君主和封建贵族们定期进行重大问题的讨论,就参与到其中的构成人群来说,他们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利益,但是,科层制的层层设立阻碍了这种公共领域状态的形成。而那些封建贵族不会切实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去进行论辩,他们至多在本阶层关心的话题上求得共识,达成一致。因此,这时的公共领域呈现为畸形的公共领域,也就是“公共领域的失落”。
这时,尽管交流双方处于面对面的交流状态,但由于权力和地位的压制,这种状态下的传播是一种垂直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从单一或少数的信源来源传递给许多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一般性信息将公共议题信息传递给普通百姓。但此种垂直式的信息传播方式下,普通百姓无法持续参与议题的界定和议程的设定,自然就造成了信息控制的可能。这种状态下的传播无疑是“中心主义”的,由于狭窄的传者准入渠道和把关导致的地位差异,在这样的传播过程中其实并没有“沟通”而只有“训话”,有效性是由权力中心单方面决定的。
这样,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本质上,代表型公共领域都与理想型的公共领域状态相去甚远。哈贝马斯也认为,在那个时代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因为在那个时代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是混合在一起的,而代表型公共性仅仅是公共领域的一个象征。


到了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出现了新的交往因素一一商品交换和信息交换,代表型公共领域开始萎缩,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开始出现。哈贝马斯认为,公众通过阅读最新的出版物建立读书会,使现代意义上的公共交往网络得以形成。这其中,文学公共领域是代表型公共领域向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过渡。如果说前者是公开批判的练习场所,是公共舆论的萌芽之地,后者则是公共舆论与公共权力直接较量的活动空间。它们“不仅通过使等级制度阶梯的下层的人们获得了更多的信息接触,使得权威被削弱,而且也通过越来越多的横向共享信息的机会而使权威被削弱。”(梅罗维茨,2002:313)
新闻检查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公共领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使得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并使报刊变成一种工具,从而把政治决策提交给新的公众论坛。最后,第一个内阁政府标志着议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沿着国家权力机关议会化的漫长道路迈出的第一步,最终导致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本身成为了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哈贝马斯,1999a:69)

随着电子传媒的兴起,广告获得了新的意义,娱乐和信息的不断交融,所有领域趋于集中化,以及自由主义协会和一目了然的地区公共领域的瓦解,公共领域的基本结构又一次发生了转型。(哈贝马斯,1999a:1990版序言)

哈贝马斯主要是从社会福利国家转型和大众传媒对交往结构的改变这两个角度来讨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的。他所谓的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指的是自19世纪的最后20多年以来,[3]国家干预主义渐趋强化,资本主义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以后,社会的国家化和国家的社会化同步进行,这一辩证关系逐渐破坏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基础一一国家和社会的分离。哈氏据此认为,一个重新政治化的社会领域摆脱了“公”与“私”的区别,消解了原本属于私人领域的自由主义公共领域,这种情形与封建社会晚期有类似之处,因此,哈氏称之为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refeudalization )。(哈贝马斯,1999a:171)

哈氏指出,19世纪中后期以来,大众报刊往往不惜以牺牲其政治与公共事务内容为代价,去一味迎合娱乐和消闲的需要,使得时报偿新闻不断排挤延期报偿新闻,阅读公众的批判逐渐让位于消费者交换彼此品味与爱好,因而“文化批判公众”变成了“文化消费公众”——也就是被操纵的公众。大众媒介在商业化的过程中也变得越来越容易被操纵了,成了有特权的私人利益侵入公共领域的入口。除了资本权力之外,政府和各种组织积极参与新闻活动,有计划地制造新闻或利用有关事件吸引公众注意力,大众娱乐与广告的结合具有了一种政治性质,于是出现了政治推销业,从而导致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衰败的形式”。(哈贝马斯,1999a:248-249)

总的来看,哈贝马斯理论实际上代表了一种现代性的传播观念。这种观念认为,世界应该是一种有中心的、梯级化的整体。在这样的一个世界中,只有那些拥有充足知识的人们,才能对事件做出恰当的解释,并有效传播,而且这种解释和传播可以同时作为对事件预测和控制的手段。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哈贝马斯本人并不对大众文化持一味的否定态度。比如说,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一书的1990年再版序中,他也认可了大众文化与大众传媒的内在动力。基于此,与其说哈贝马斯是因为前现代的等级思想将大众排除在现代传媒之公共领域之外,不如说是这一时代媒体条件升高了公共领域的门槛让更多的人难以进入。除此之外他还强调了现代传媒在“自我”与“他我”之间的转换中起到的作用。实际上,哈贝马斯把交流当作是一种行动方式。这种行动方式之下隐藏着一个道德上自主的自我,而且它又是一个过程。交流不是要共享意识,而是要协调行动,以思考公正这个观念。(彼得斯,2003:17)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哈氏更进一步修正了对公共领域的认识。公共领域不再被他看作私人个体作为单个的公众走到一起,而是作为一种用来交流信息和观点的网络。显然,这一分析比哈氏早先被更多引用的著作要乐观得多。

网络传播能否成为公共领域勃兴的契机?
当下,许多人认为网络新技术实现了从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到多点对多点的传播方式的跳跃。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更赋予了公民在传统媒介时代难以企及的言论空间和言论自由,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于是,关于网络传播能否成为公共领域勃兴的契机的讨论不绝于耳。
要思考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先从公共领域的外部保障和组成要素入手。在哈贝马斯的构想中,理想公共领域是一种非强制性地形成公共意见的场所,应该以对公共权力的实践的批评为主旨,使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从而建立一个民主理性、平等参与、自由讨论的整合社会。正如他本人所说的那样,“我想把‘民主’理解为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普遍的公开的交往形式,而普遍的公开的交往涉及的是这样一个实践问题:在人们支配‘自然的’力量不断扩大的客观条件下,如何能够和愿望彼此生活在一起”。(哈贝马斯,1999b:91)
笔者以为,就当下而言,要形成公共领域必须具备制度化空间这个外部条件,并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内部要素:参与者;媒介;共识或妥协。

(一)制度化空间
第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从理论上讲,要保证传媒在构建公共领域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该保证媒体只是一个属于公众的平台,权力及资本对公众舆论的生成不构成任何干预。传媒一是通过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形成公众舆论,作为一种民意使之为权力机关所采纳和接受;二是对涉及公共事务的组织与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与制衡,使之服从、服务于既定的公众的共同意志,符合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是历史地看,国家权力,资本市场是媒体的凭借与依托,各种政治力量对传媒的干预明显,传媒公共领域的机制远未健全,大众媒体与权力整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正如米尔斯所说,虽然权力还有权威和弄权这两种形式,但是“在我们的时代,的确无需争论,就根本而言,强制是最终的权力形式”。(米尔斯,2001:43)所以要求媒体完全脱离国家权力或资本权力几乎是痴人说梦。网络时代或信息社会概莫能外。由是观之,那公共领域在信息时代的建构是否也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再封建化”?

第二,公域与私域的分化。与私人性的排他性相比,公共性强调平等合作,强调差异共在。公共性与私密性相形而在,没有私密性的公共性丧失其存在价值,反之私密性的存在针对性一旦丧失,其自身亦无存在意义。公共性与私密性只有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才能和谐共生,而公共领域的私密化和私人领域的公共化无疑模糊和混淆了二者的界限。
网络传播时代有两种危险特别值得注意,即社会生活的“过度政治化”和“过度私人化”,而且常常是从前者转向后者。社会话语机制呈现出明显的断裂特征和僭越现象——在社会话语系统中,权力精英在话语体系中牢牢占据着制高点,社会弱势话语只是游走于边缘境地和夹缝地带。

第三,法规保障体系。传播既然是人的基本权力,那么权力的拥有与实践就必须建立在平等与多元的基础,特别是既有结构的弱势者其权力更该受到尊重,让人民得以参与媒介的运作,另一方面,也应更积极地正视公共领域中不同社群媒介使用能力的结构性落差,透过政策的参与和制定,予以差异性的保障。但目前的事实还远远不尽人意,作为整合各种话语力量、平衡各阶层利益需求的公共政策,常常出现程度不同的偏差和失灵。

从某种程度上讲,现代传媒只不过是现代商业资本的产物。它为商业主义的盛行提供了某种科学化、理性化的渠道。但是随着媒介的商业化,媒体越来越受到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影响,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公共领域因私人利益的注入而发生了改变”。商业化对媒介公共性的影响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媒介以追逐利润为目标,自然以经济规律为行为指南,它在新闻报道中遵循格雷欣法则,而不是公共利益;二是当媒介引入商业机制,奉行商业主义原则,受众不再作为公众的一员,而是被看作消费个体。

(二)参与者
参与者是社会行动的主体,他们的身份、素质和兴趣决定了公共领域议题的范围、辩论的质量和媒介的使用情况。首先,我们从公共领域功能主体之一—具有批判意识的知识阶层在网络传播时代存在及与媒
介良性合作的可能性来看,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媒介技术得到迅猛提升),知识分子越来越成为制度化的一部分,变成权力系统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不再扮演启蒙角色,也就是说不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的功能主体。西方一些持“知识分子消亡论”的学者认为,知识分子的最大危害在于他们与大众传媒的联姻导致了对民众的背叛。
其次,从公共领域的基础——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群众在网络传播时代存在的可能性来看,受众在当今媒介环境中的处境确实无法令人乐观。正如Joke Hermes所提及的,网络时代我们不仅仅要成为citizen,更应该成为citizenship。citizen仅仅指一种形式身份,但citizenship更指一种法权身份,指人拥有并可以自由行使法律赋予他的全部权利。(Hermes,2006:295)
从表面上看,在网络世界中,大家同样是主角,每个主角都具有平等的地位,每一种言说都可具有同样的合法性。但事实也许更如《纽约时报》认说的:“互联网的教训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麦克切斯尼,2004:235)说得不客气点,虽然互联网早已变成全球性的了,但它的身上“美国制造”的字样仍历历在目。网络使用群体首先要迈过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这三道数字鸿沟,而且网民发表意见仍受网络管理者一掌控,网络传播并不能做到真正的人人平等,在网络传播系统中仍然和传统的传播系统一样存在着权威,甚至产生新的话语霸权和网络暴力。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独特的运行规则,参与者的社会责任感不可能被过多调动,网络群体还处于一种异质而松散的状态,网络对话中的潜伏者(lurkers)无疑大量存在。由于不在场性与匿名性,网络传播中非理性的言论比较突出。作为一个权力角逐的新名利场,更多的时候,网络空间中的公共参与只不过是一种容易被夸大的神话。

(三)媒介
公共领域的交往行为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手段,媒介是任何一种公共领域形态必不可少的中间物。公共领域的媒介是一切公共信息的传播渠道,它不但影响到参与者观点的形成和传播,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参与者的数量和范围。
各种新媒介让我们逾越了地理的阻隔、等级的局限,使讨论有可能更扩散到整个社会、整个世界,使人们有机会共同思索、参与并改变这个世界。在每次媒体革命中,空想家都不同程度地告诉我们新技术将如何魔术般地打破现有媒体、文化和知识垄断的局面,然后打开通往一个更加平等和公正的社会秩序之门。(麦克切斯尼,2004:173)然而,事实果真如此?
网络不承认几何学,有关空间、个人身份和主题性和概念同时被改写,而网络公共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物理空间内公共领域的延伸或变形。“与其说它是地理性的,倒不如说它是观念性的。”(卡瓦拉罗,2006:187)它与传统的公共领域相比概念更加多元化。一方面我们看到,大家围绕着各种主题组成网络讨论群体进一步构建起网络言论的空间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而激发出空前巨大的活力:去身体化、去中心化、交互性、兼容性、动态性、虚拟性等等。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尽管网络有能力将横向对话扩大到整个社会,但是这种能力会造成信息泛滥,我们最想知道的的信息往往会湮灭于信息广告、电子争论甚至网络口水之中。由于缺乏把关人,信息在网络中传播与谣言的传播十分相似。网络空间的去中心性使得破坏性和对抗性的群体行动较建设性的群体行动更容易进行,其解构性和破坏性将远远大于建设性和整合性。(段伟文,2002:46)这离哈贝马斯所理解的“提供开放的公共论坛,尊重弱势社群的发言空间,呈现多元化的报道,以彰显公共领域的精义及多元社会的理念”(哈贝马斯,1993:35)的理想媒介状态相去甚远。

(四)共识或歧见
哈贝马斯认为理想沟通情境的理性规则有三点:每个有能力说话和行动的人都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提出新的主张,表达其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不可借由内部或外部的强制力阻止参与者说话的权力。
“公共领域”必须体现出平等和批判的原则,最重要的是它必须有一个具有理性判断能力的群众基础,这是至关重要的。此外它的功能主体是没有确定利益集团归属的知识阶层和日益兴起的媒介技术,其政治功能实现的前提是这二者的良性合作。(陈丽平,2006)
公共领域的建构要求参与讨论的人们必须有接受较佳论证的效力。也就是说,所谓“较佳”或“较差”完全交由对话发生所在的相关人群来判定,只要参与对话者都认可某个论证,那个论证对他们而言就是有效的。至于这个论证是否对世界上其它地方的人群有效,则暂时存而不论。(许英等,2002)当然,这样的沟通只是一种自治伦理的建构方法,它无法对是否可能出现善的自治作出保证。
但是,这种那个所谓的“共识”或“妥协”真的能够实现吗?尽管网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息量的增加,但人们共享的信息却愈来愈少。网络使那些孤僻的个体和团体聚集到一起,形成更加紧密排他的组织,非但未能孕育出包容的社群而只是促成了狭隘的亚文化群的发展。从漫长的媒介批评历史来看,人们争论不休,但即使在基本的评价标准和原则上都难以达成共识。(谢静,2005:163)抑或,我们只能无奈地将之视为“一条可望而不可及的地平线”(利奥塔)?约翰•吉恩也断言,“沟通自由是不可能最终完全实现的。它是一项没有最终解决办法的正在进行中的工程,是一项不断产生许多新的困境和矛盾的工程。”(约翰•吉恩,2003:169)
或者,我们能否这么思考:任何共识都可能是对某种歧见的压制,允许歧见才更是民主的体现?

(五)结论
技术不是一种抽象的与价值无涉的工具,而是根植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技术可以增加信息,但技术不能单独为技术导航。通过对媒介技术与理性的冷思考,以及对制约网络公共领域建构瓶颈的分析可见,除了媒介形态这一技术性因素以外,现实社会、历史传统、政治经济都将成为理想公共领域构建的制约因素,数字鸿沟、互动机制缺位加之新媒介商业逻辑及社会权力更为构建理想公共领域增添了新的障碍,虽然网络公共领域雏形已经出现,但由此断言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在当下成型则显得过于乐观。

其实,把过于沉重的理想负荷过早地置于网络媒介无异于给网络套上乌托邦式的光环,毕竟,“公共领域,作为一种提供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公共交往和公共舆论,它的建构不是独立的,一方面需要有现代的代议民主制配合,另一方面要有人民主权观念的预设。”(许纪霖,2003)或许正如学者陈卫星所言,真正的公共领域要求检验个人是否为政治群体的充分成员,是否行使公民责任和义务,也要求相应的政治制度方面的资源支持。公民不仅仅是一个身份问题,而首先是一个社会结构问题和社会意识问题,即公民社会和公民文化。(陈卫星,2004:437) 甚至我们可以说,媒体与民主这一主题必定永远都存在并有争议。为民主的媒体而战将是一项长期的、没有终极答案的工程。(约翰•吉恩,2003:前言)
所谓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国或许原本就是一个乌托邦,呈现在我们视野里的只是一个真切的公共话语平台,而非公共领域。或许,分歧才是就是人类生活的常态——因为人类的价值、信仰、立场在本质上属于多元状态,彼此之间无法通约共量。

风险社会
理论首先由贝克提出,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化的产物。现代化推动进步,又产生了大量不可预测的副作用——技术和生态风险。
20世纪后半叶,随着西方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以及现代社会高度复杂的专业分化,世界正处在从传统工业社会向后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传统社会科学旧有的思维方式和概念框架,已经无法准确图解后者的现实存在。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出版德文版《风险社会》,首次提出“风险社会”概念,作为对全球深层的社会矛盾和严重的生态危机的回应。由于契合充满危机的社会现实,这一新的解释模式越来越受重视。
一、风险社会理论概述
“风险”,英文为“risk”。贝克赋予它新的涵义:“风险是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它包涵几层意思:其一,风险有别于灾难,灾难是自然造成的,风险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无限效力的地方才出现。其二,风险是人为造成的,是(科技)发展带来的副作用,只有在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其三,“风险预示一个需要避免的未来”[2]p35,也就是说风险指向未来,是尚未发生的,它可以通过预防性行动和制度化措施战胜之。
 
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与贝克一样,都从现代化的角度解读风险,都将风险界定在一个制度性的结构所支撑的风险社会中。在传统社会,外部风险(诸如地震、海啸、洪水)是占据主导地位的风险,人类能够通过提高自身适应能力和发展科学技术的方法,不断化解之。进入后工业社会被制造出来的风险(诸如核动力风险、化学产品风险、生物产品风险等)占据了主导地位。面对这种人为风险,人类所能做的选择是不断进行制度革新以期化解之。但是,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或者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等原因,制度本身会产生更多人为风险,即“制度化风险”。贝克则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一概念表达之:“风险社会的特征是愈来愈多的环境退化的矛盾——被感知到的和可能的——伴随着关于环境的法律和法规的扩张。然而同时,没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似乎明确地为任何事负责。”

[4]p191“制度化风险”和“有组织地不负责任”是后工业社会主要的风险来源,也是“风险社会”理论的创新点。贝克将现代化过程分为工业社会与风险社会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简单现代化”,第二个阶段,“工业社会的危险开始支配公众、政治和私人的争论和冲突。在这个阶段,工业社会的制度成为其自身所不能控制的威胁的生产者和授权人,此时,工业社会的某些特征成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5] p9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变是“再现代化”的过程,即“自反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mization)。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自身现代化过程所造成的种种未预期的、不可控制的和不可计算性的巨大威胁。科技风险因此成为现代社会的突出问题。

中国正处于“第一次现代化”与“第二次现代化”的交叉点上。由于各地区现代化发展不平衡,中国面临的风险更具复合性。由于中国正处于转型期,“中国社会面临的诸多风险,更核心的来源是制度转型。或者是缺乏新的制度应对新的风险,或者现有的制度能力不足无法解决风险。”目前,中国既需要在整体上完成第一次现代化的任务,也需要在局部解决现代性问题,进行“第二次现代化”。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多样,也更容易从可能转化为现实,成为灾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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