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0-2001)民法学样题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一、简答下列概念

1.监护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承揽合同

4.实用新型

5.代位继承

 

二、判断题

1.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就是身份关系。(   )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公民和法人。(  )

3.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见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

4.公民与自然人是同一概念。(  )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6.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有无独立财产。(  )

7.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

9.抵押权的设定以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为成立条件。(  )

10.设立遗嘱必须进行公证。(  )

 

三、单项选择题

1.债权转让是指(  )。

A.债的内容变更  B.债权人变更  C.债务人变更

2.无因管理属于(  )。

A.合同之债  B.非合同之债  C.单一之债

3.宣告失踪引起的法律后果是(  )。

A.失踪人的婚姻关系终止  B.失踪人的财产由他人代管  C.失踪人丧失行为能力量

4.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  )。

A.重新开始计算  B.前后连续计算  C.终止

5.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

A.著作权  B.抵押权  C.提单

6.遗赠属于(  )。

A.双方法律行为  B.单方法律行为  C.不要式法律行为

7.商标权的有效期为(  )。

A.10年  B、15年  C、20年

8.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用益物权  B.债权  C.担保物权

9.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  )。

A.作者终生  B.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C.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

10.委托代理因(  )而终止。

A.被代理人死亡  B.代理人死亡  C.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四、简述下列各题

1.我国《合同法》对提存是如何规定的?

2.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设立条件有何规定?

 

五、论述题

1.试比较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2.试论继承权的丧失。

 

六、案例分析

[案情]公民甲、乙、丙订立协议:三人各出资1万元共同买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利和承担亏损。 三人依约出资买下一台卡车,由甲驾驶,乙、丙负责装卸货物,长期给宏安公司运输货物。某日,甲、乙、丙二人饮酒吃饭后运送货物,途中甲操作失当发生车祸,致使卡车毁坏,所运价值6万元的货物全部损失。宏安公司向二人索赔时、乙、丙称此车祸系甲不慎驾驶所导致,因此发生的货物损失应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辩称该车系自己同乙、丙二人共同购置,因车祸引起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故不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宏安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1.甲、乙、丙三人系何种法律关系?理由是什么?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根据何在?
一、简答下列概念

1.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4.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5.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光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二、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三、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A  5.C  6.B  7.A  8.A  9.B  10.B

 

四、简述下列各题

1.我国《合同法》对提存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利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设立条件规定如下: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4)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5)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6)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五、论述题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

(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可能性,尚未转化为民事主体的实际利益;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能实际享有利益的权利。

(2)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不包含民事义务的内容。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它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按其意愿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存在不可分离,本人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亦无权剥夺或限制,而民事权利则可出民事主体依法转让或者放弃,也可受到依法限制或被依法剥夺。

 

2.继承权丧失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1)引起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

第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第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第四,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2)我国继承法设立继承权丧失制度,其立法原因在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继承法律制度的本质要求,亦严重造反了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对这类违法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制裁,包括丧失继承权。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 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旦出现,指定的继承人便自然丧失继承权。但如果因继承权丧失问题发生诉讼,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六、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人系合伙法律关系。理由是:三人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管理,按出资比例分红和承担风险,完全符合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合伙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2.宏安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甲、乙、丙三人共同负责赔偿。根据是:宏安公司与甲、乙、丙三人组成的合伙发生运输合同关系;甲、乙、丙三人在共同运输过程中发生车祸致使宏安公司货物受损,只能由甲、乙、丙三人对赔偿宏安公司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书目

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1997

2.刘素萍主编.继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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