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0-2001)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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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大纲(2000-2001)中国法制史

第一编 综合课考试大纲
第三部 分中国法制史
I.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绪论
中国传统法律及其现代转型
一、历史演进
二、类型特征
三、现代转型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二、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一)王权神授
(二)天讨与天罚
二、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一)“以德配天”
(二)“明德慎罚”
(三)“刑罚世轻世重”
(四)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活动
一、夏、商立法概况
(一)“禹刑”
(二)“汤刑”
二、两周立法概况
(一)周公制礼
(二)西周时期的“礼”
(三)吕刑
(四)九刑
(五)遗训、殷彝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郑国“铸刑书”
(二)邓析的“竹刑”
(三)晋国“铸刑鼎”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第四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夏、商的主要罪名
(二)西周的主要罪名
二、刑罚
(一)“五刑”
(二)其他刑罚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者幼犯罪减免刑罚原则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四)宽严适中原则
四、礼刑关系
(一)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第五节 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与契约
(一)所有权
(二)契约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二)“六礼”
(三)“七出”与“三不去”
二、宗法继承
(一)西周的宗法制度
(二)宗法制下的继承
第六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天罚与神判
(二)“狱”与“讼”
(三)“五听”
(四)“读鞫”与“乞鞫”
(五)“三刺”
三、监狱制度
(一)监狱名称
(二)监狱管理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一)“以法治国”
(二)“刑无等级”
(三)“行刑重轻”
(四)“法布于众”
二、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法令由一统”
(二)“以法为本”、“凡事皆有法式”
(三)弃礼任法,峻法严刑
三、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一)《法经》
(二)商鞅变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立法概况
(一)主要法律形式
(二)“约法三章”
(三)汉律六十篇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一)三国对汉律的沿用与改革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三)南朝对《晋律》的沿用与删改
(四)《北魏律》
(五)《北齐律》
(六)三国、两晋、南北朗法律形式的变化
五、法律的儒家化
(一)“三纲”的法律化
(二)汉代刑罚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三)“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
(四)侵犯生命与财产安全方面的罪名
(五)“重罪十条”
二、刑罚
(一)秦、汉的主要刑罚
(二)汉化文帝、景帝的刑制改革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秦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二)汉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三)二国、两晋、南北朝的刑罚适用原则 ’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权利主体与民事行为能力
(二)所有权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一)农牧业管理与自然资源保护
(二)官营手工业管理
(三)市场与货币管理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二)地方司法机构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判
(三)录闪
(四)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春秋决狱”

第三章 封建制中期(隋、唐、宋)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一)“德本刑用”
(二)宽简、稳定、划一
二、宋朝法制指导思想
(一)强化中央集权
(二)重典治“贼盗”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隋朝立法概况
(一)《开皇律》
(三)《大业律》
二、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二)《武德律》与《贞观律》
(三)《永徽律疏》
(四)《开元律疏》
(五)《唐六典》
(六)唐律的特点
(七)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三、宋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
(二)《宋刑统》
(三)编救活动
(四)编例活动
(五)《盗贼重法》
第三节 刑罚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十恶”
(二)隋唐时期的其他罪名
(三)宋朝的主要社会犯罪
二、刑罚
(一)“五刑”
(二)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三、刑罚适用的原则
(一)区分公罪与私罪
(二)关于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
(三)自首原则与类推原则
(四)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五)累犯加重原则
(六)特权原则
(七)化外人处罚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债权
(三)婚姻与继承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一)官营专卖
(二)财政立法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二)审判
(三)上诉、复审与死刑复核
(四)刑罚执行程序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
一、 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附会汉法”
(二)“分而治之”
二、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刑乱国用重典”
(二)“重典治吏”
三、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二)“尚德缓刑”
第二节 立法活动
一、元朝立法概况
(一)元朝第一部成文法典:《至元新格》
(二)体例模仿唐、宋旧律的法典:《大元通制》
(三)地方政府纂集的法令法规汇编:《元典章》
二、明朝立法概况
(一)《大明律》
明代的基本法典,历经数十年修订完成;确立了七篇的格局,对传统刑律体例予以改革。
(二)明《大诰》
朱元璋具有创造性的立法成果;主要内容为惩治臣民各种典型犯罪的案例及朱元璋发布的训词诫令;是明朝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
(三)编例
例分判例和事例两种;例的广泛适用,使编例成为一种立法活动;《问刑条例》及开创律例合编先河的《大明律集解附例》。
(四)《会典》
明英宗时期开始编纂;仿照《唐六典》,颇具行政法典的性质。
三、清朝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二)《大清会典》
(三)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一)“奸党”罪
(二)“上言大臣德政”罪与“交接近侍官员”罪
(二)贪墨罪
二、刑罚
(一)死刑
(二)肉刑复活
(三)充军刑
(四)发遣刑
(五)枷号
三、刑罚适用原则
(一)民族间的不平等及僧俗间的不平等原则
(二)从重从新原则
(三)“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原则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二)债权
1.契约形式与成立要件。
2.主要契约种类。
3.损害赔偿之债。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1.元朝婚姻与继承的特点。
2.明、清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3.在家庭财产继承方面,传统的继承法到明清时已基本定型。
二、经济法律制度
(一)产品规范化与度量衡标准化方面的立法
(二)官营专卖制度
(三)市场管理方面的大法
(四)“钱”、“钞”立法
第五节 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元朝特殊的中央司法机构。
2.明朝改彻史台为都察院,以扩大监察组织和职权。
3.清朝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
(二)地方司法机关
1.元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路、府、州、县四级,出各地方行省节制。
2.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
3.清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巡抚) 四级。
二、诉讼市判制度
(一)元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二)明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制度。
2.管辖制度。
3.会审制度。
4.御史监察制度。
5.廷杖制度。
6.厂卫干预司法。
(三)清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1.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2.会审制度的发展。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社会历史背景
二、主要的“预备立宪”活动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一)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
(二)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四、《钦定宪法大纲》
五、《十九信条》
第二节 清末修律
一、请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二、清木修律的基本情况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一)《人清现行刑律》
(二)《大清新刑律》
(三)《大请民律草案》
(四)尚书立法
(五)诉讼与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与意义
(一)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清木修律的历史意义
第三节 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与领事裁判制度
一、诉讼体制的变化
(一)调整司法机关
(二)改革诉讼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二)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
(三)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
第四节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宪法性文件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北洋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文件
(一)“天坛宪草”
(二)《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及宪法
(一)《训政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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