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25、ACD『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犯罪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A选项正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以走私罪论处。B选项错误。《刑法》第382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C选项正确知道或者应到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D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A、C、D
三、简答题
26、答案
(1)酌定量刑情节是指人们法院以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 ,在刑法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使用的情节。
(2)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①犯罪动机;②犯罪手段;③犯罪时间、地点;④犯罪侵害对象;⑤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
27、答案
(1)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体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但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四、辨析题
28、答案
(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2)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犯罪心理态度支配下实施的,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如果缺乏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3)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必须是由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抵抗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不是犯罪。
五、法条分析题
29、答案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罪状描述的类型为叙明罪状。
(2)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如果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只有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按照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
30、答案
(1)甲为了达到和乙结婚的目的,让乙购买毒药意图杀丙,甲乙达成了犯罪合意。乙购买毒药,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是因为乙没有买到毒药,所以甲、乙的行为停留在故意杀人的预备阶段,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预备)。
甲找到巫婆丁施巫术咒死丙的迷信方法,根本不能产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属于“迷信犯”不构成犯罪。
甲擦猎枪致丙死亡,系因枪支“走火”而引起,与甲杀害丙的故意之间没有关联性,因此,甲不应对丙的死亡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接受过安全使用枪支的培训,应当知道在擦枪前将子弹退出来,关上保险。可她没有这样做,以致枪支“走火”致丙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对乙按照过意杀人罪的预备犯处罚。队甲还应当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甲致丙死亡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所以对甲还应当按照有关自首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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