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课参考答案及解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2-02-11

08年法硕联考基础课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为、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选项A的“拐卖儿童”、选项B的“抢夺”和选项D的“绑架”,不负刑事责任。本题应选C。
2.B【解析】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关于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的规定。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而形成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通常包括帮助、教唆、预备、未遂、中止等形态。故本题应选B。
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法益侵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比如《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标准的犯罪构成。0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者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比如《刑法》第232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且属于减轻的犯罪构成。
3.D【解析】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地不属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行动;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这项A属于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选项B属于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选项C的出卖行为也是作为行为。选项D中丁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属于不作为。
4.B【解析】根据《宪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本题应选B。
5.C【解析】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消防队员是“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故其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本题选C。
6.B【解析】犯意表示,是指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把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流露出来。犯意表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一行为仅仅是其犯罪意图的表露,还不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因此,它和犯罪预备具有本质的区别。犯意表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也不具有对社会的现实危害性,因此刑法对犯意表示不予处罚;犯罪预备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明文规定预备犯应负刑事责任。选项A、C属于犯罪预备行为、选项D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只有选项B才属于犯意表示。
7.A【解析】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条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一般包括危害行为、行为对象、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其余的则是选择性要素。故本题应选A
8.B【解析】甲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丙死亡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属于间接故意,应选B项。
9.D【解析】一般地,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准。而所谓实行犯罪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故选项D应选。
10.D【解析】犯罪未遂的特征有三:一是已着手实行犯罪;二是未得逞,即犯罪行为没有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三是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选项A,甲候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尚未实行犯罪行为;选项B,乙尚未实施抢劫的行为,故都不属于犯罪未遂。选项C,丙乙经实施非法购进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既遂。选项D,丁已经实施抢劫罪的方法行为,但因丁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故构成犯罪未遂。
11.B【解析】必要共同犯罪,是指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任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在任意共同犯罪中,犯罪主体是单个还是二人以上,或者说是否采取共同犯罪的形式,是“任意”的。本题中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必须是二人以上,应属于任意共同犯罪。
12.C【解析】绑架罪的对象也可以是妇女,故选项A不应选。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故选项B不应选。拐卖妇女罪与绑架罪都可能限制甚至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故选项D不应选。拐卖妇女罪的目的是出卖;而绑架罪不以出卖为目的,而是以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故本题应选C。
13.A【解析】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也罪的情况。在牵连犯中,有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且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故选项B认为仅“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选项C认为“触犯同一罪名”都是错误的。选项D所述情形与牵连犯无关。本题应选A。
14.C【解析】根据《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本题中,“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是15年,故对甲的行为的追诉时效,应适用“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规定,为15年,故应选C。
15.B【解析】叙明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题干中的条文详尽描述了妨害作证罪的基本特征,故应属于叙明罪状
16.A【解析】根据《刑法》第110条,所谓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本题中,甲的行为构成间谍罪。
17.D【解析】乙死亡的结果仅与甲的交通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甲在寺庙中祈祷乙快点死去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18.A【解析】在本案中,甲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投掷自制炸药”,导致丙死亡和丁、戊受重伤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因为甲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19.A【解释】一般地,盗窃罪是指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中的“秘密”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的性质。故题中甲的行为仍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20.C【解析】根据《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
二、多项选择题
21.AB【解析】有权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法定解释)与无权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相对,是指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一般地在我国,所谓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故本题应选A、B项。所谓类推解释是指使用类推方法对法律条文含义所进行的扩大性解释,本题并无此种解释。
22.ABCD【解析】《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故选项A正确。《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故选项B正确。一般地,若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对犯罪分子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故选项C正确。在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行为,由实行该种行为的人独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故选项D正确。本题应A、B、C、D。
23.AB【解释】根据《刑法》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故选项A正确。根据《刑法》第76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刑法》第73条第2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故选项C不严密。根据《刑法》第72条第1款。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故选项D错误。本题应选A、B。
24.AB【解析】以单位犯罪处罚的犯罪,往往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集体决定实施,并且必须是刑法分则规定作为单位犯罪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56条,与走私犯罪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而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依法?(《刑法》第151条第5款、第152条第3霗、第153条第2款)可以是单位,故选项A应选。选项B该有限责任公司构成走私假币罪,《刑法》第151条第4款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走私假币罪的主体,故选项B应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选项C、D不以单位犯罪处罚。
25.ABD【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选项C,高校校长尽管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校公款100万元借给某设计研究院使用半年,但并非谋取个人利益,而是“为方便学生实习”,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选项A、B、D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般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情形之一。故选项A、B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384条第2款,挪用用于救灾的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从重处罚,选项D尽管挪有的是水泥,但属于救灾财物,故仍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三、简答题
26.【答案】(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27.【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轩滛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轩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
四、辨析题
28.【解析】(1)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2)不作为构成犯罪,除需具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③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3)见危不救行为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4)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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