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问题探析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8-01-13

单位犯罪问题探析

摘要:单位犯罪在外国一般称为法人犯罪,都是在自然人犯罪之外,合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大于自然人犯罪。本文主要围从概念、认定、特殊主体、特征等方面对单位犯罪加以分析,并将其与法人犯罪进行辨析,然后阐述了对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立法缺陷的几点看法,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单位犯罪;法人犯罪;立法完善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单位犯罪主要表现在经济犯罪中,单位犯罪主要表现在经济犯罪中,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1]近年来单位金融犯罪呈高发态势,如单位金融诈骗罪、单位走私罪、单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信用制度,侵害公私财产权益,造成国家金融资产大量流失,有的地方还由此引发了局部性的金融风波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

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才有学者对单位犯罪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初期,由于对外国法人犯罪理论研究的状况了解不足,我国对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主要是内生性的,且我国对单位犯罪系统性的研究仍有许多不足,在立法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在全国数不胜数的刑事案件中,不同类型的犯罪案件大多可归于单位犯罪的范畴。由于人类的逐利本性,类似的事件会在将来一段很长时间内无法消弭,无论是何种领域中的单位犯罪,都是与人们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作为社会生活的组成体,就必须充分认识何为罪,掌握怎样对抗罪,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或他人合法权益,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就是学习单位犯罪的目的所在。我个人只是数以万计的法律学习者中的一员,如沧海一粟,对单位犯罪进行研究,终极目的是为了加强自己对单位犯罪的认识,清晰地认清单位犯罪,深入其内部,正确把握其本质,为自己日后的工作夯实理论基础,将来在司法实务中遭遇此类问题时可以正确辨别分析,轻松应对。

一、单位犯罪概说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概念是立论的基础,想要研究单位犯罪,必先研究单位犯罪的概念。“明确的定义是科学研究成功的前提。只有语言表达方式统一才能使科学交流成为可能。‘定义的工作’十分辛苦,但是不能放弃。没有确定的定义就不能清晰地思考、科学的认识”。[2]

“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之首创与独有。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我国于1987 年1 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合国海关法》中第一次规定单位犯罪,即单位可以作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随后在20 多个单行法律中规定有单位犯罪。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新《刑法》修订后,继续沿用单位犯罪这一概念。

概念是事物本质特征的反映。因此在下定义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研究的目的。单位犯罪概念的研究目的,就是要区别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不同不仅表现在主体上,而且也表现在由于主体的不同而相应带来的其他方面构成特征上的不同。因此,单位犯罪的概念不仅要反映单位犯罪在主体上的特殊性,也应当明确单位犯罪在其他方面的重要构成特征。

如果必须给单位犯罪下一个定义的话,我个人认为,就得先充分学习刑法的基本原则及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 [3]等方面,这是基础也是前提。因为无论我们怎么定义,单位犯罪仍是处于犯罪这一范畴之内,根据犯罪的这些方面进行定义,能让我们更清晰、容易地记忆,而且与自然人犯罪进行区别时也相对简单了许多。综上所述概括为: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单位整体利益故意或过失的实施了侵犯社会生活利益的、法律所禁止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并且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单位犯罪的成立只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的成立, 而不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另一类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的成立标准是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 而不是在犯罪构成之外有其他特别的犯罪构成。关于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我个人认为应遵循我国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4]——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

1.主体——单位

刑法第30条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表明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五种不同的类型, 分别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机关。单位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犯罪能力的社会组织体,虽然不等同于自然人,但也是现实的社会实体。自然人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与自然人犯罪不同的是, 在单位犯罪主体中不需要对它的犯罪能力进行消极的判断,这是因为, 单位都是由多个正常的自然人所组成的社会组织体, 其犯罪能力的有无并不取决于某个个别自然人的具体状况, 而是决定于单位的机关和单位的制度等因素。此时需考虑它的资格问题,即主体是否归属以上五种类型。此外,一个单位构成单位犯罪还有一些必备条件:

(1)单位的成立应当符合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单位的设立条件与设立程序,且成立的目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2)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的主体,须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地对外展开活动,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要件

(1)单位罪过

单位犯罪罪过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形态。单位犯罪故意是能够支配单位为了谋取某种单位整体的利益而实施犯罪的单位整体意思。这种意思是由单位的决策机关成员或主要负责人经特定的决策程序确定的。单位过失犯罪则是因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意志而实施犯罪行为。单位犯罪的成立与自然人犯罪一样, 都需要符合主观方面的要件。不过, 单位是一种不同于自然人的特别的犯罪主体, 它不可能像自然人那样直接表现为一个生物意义上的人, 当然也就没有完全以生物意义的人为前提的纯心理上的意识。正是由于犯罪主体上的差异, 单位罪过的形成机制与自然人的故意与过失有所不同。单位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体, 单位犯罪故意具有其独特的形成机制:单位决策机关成员的犯罪故意——单位的决策程序——单位犯罪故意。单位犯罪故意的形成机制由两个阶段构成:

一是,单位犯罪故意应当产生于单位决策机关的成员, 单位其他成员的认识与意志不能成为单位犯罪故意的基础。

二是,单位决策机关成员的犯罪故意并不当然就是单位犯罪故意, 只有具有相应职责的单位决策机关成员的故意在符合单位的决策程序的情况下, 才能最终成为单位犯罪故意。

(2)为了单位利益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认定单位犯罪的另一个主观要件是:为了单位利益。这包含的意思是:一是单位利益是单位实施犯罪的初衷,二是这种利益是单位整体的利益,并非单位某一成员或多数成员的利益,三是违反所得为单位所有。例如A公司进行集资诈骗,获得资金2000万,事后公司全体成员将其私分,此时并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因为最终的利益是归单位成员的,并不是用于公司运营。当然,若公司进行集资诈骗之前的共同意志是为公司成员谋取金钱利益,后由于某些原因资金被用于公司运营,这也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因为它的从一开始就不满足“为了公司利益”这一主观要件

3.客体——法益

此处的法益是指单位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或社会关系。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须有危害结果的产生或有产生的危险,而这个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作用于侵害对象后发生的,所以说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犯罪客体是必备的条件,如果一个行为被判定成立犯罪,却找不到其侵害的法益,即没有作用的对象,那么也就无法产生危害结果,此时罪就不能为罪了。

4.客观要件

(1)单位行为

单位作为一个区别于自然人的一种新的犯罪主体, 其客观方面在构造上与自然人犯罪有所不同,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单位行为。单位成员作为单位的构成要素, 其意思和行为是单位意思和单位行为的基础,为此需要对其行为的归属进行判断, 即认定单位成员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是单位行为还是其个人的行为,可以依据以下条件进行认定:

一是单位成员的行为。单位行为不等同于单位成员的行为, 然而, 单位行为首先必须是表现为一定的单位成员的行为。单位成员的行为的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单位机关成员的行为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能够成为单位的行为, 而且单位的其他成员的行为在具备其他的相应条件时也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

二是单位成员的行为是在业务范围内的行为。只有单位成员在业务相关的事项上所实施的行为才能归属于单位, 成为单位行为。

三是体现单位意志。单位是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 有着自主的单位意思与独立的单位行为。当单位成员在业务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单位意志, 即单位对单位成员在业务内的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时, 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相反, 如果单位成员的行为未体现单位的意志, 其行为的性质仍是个人行为。

四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但是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单位行为。

(2)危害结果

许多单位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如根据刑法第189条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才能成立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三)单位犯罪特殊主体的种类及认定

1.单位分支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此可见,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分支机构。它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后果要由总公司承担。但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取得了经营执照,有固定的场所、名称、机构、资金和从业人员,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诉讼。[5]

单位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单独的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 理论界也有不同认识。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因此单位分支机构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应有其附属的单位承担。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此予以明确:“以单位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

对这一特殊主体本人持肯定观点,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法人。虽然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即使分支机构是在单位决策机关或主要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此时单位犯罪故意并非单位决策机关的成员经过一定的决策程序确定的,但所获利益为分支机构所有的,还是应该作为单位犯罪处理,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2.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主要讨论狭义的一人公司,指股东只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金由一人拥有的公司。这里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关于一人公司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学界存在争议。观点一认为应按单位犯罪处理, 因为一人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形式, 而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观点二认为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因为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利益归属具有唯一性,最终利益均归于自然人, 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要求。观点三认为, 应区别对待, 如果是一个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如果是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6]

对于这一特殊主体的认定,认为应分情况而定,不论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一个法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只要他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认定的条件时都应认定其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例如,甲成立了A一人公司,因经营不当严重亏损,为了扭转公司亏损,进行集资诈骗,后所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此时就可以成立单位犯罪。虽然股东只有一个自然人,最后的利益有可能还是归属于自然人,但只要这一犯罪行为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且最终犯罪利益也实际归公司整体所有,并满足相关要件就可以成立单位犯罪。

(四)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1.犯罪客体的广泛性

单位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单位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其范围是广泛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但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要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准。

总的来看,单位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同自然人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致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在单位犯罪可能涉及的几类犯罪中, 其侵犯的客体主要表现为5 种: 社会的公共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管理秩序、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从政要求和标准。

2.客观方面的整体性

单位犯罪在动态的犯罪实施过程中同任何一种犯罪一样,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也都是以自然人作为或不作为得以客观再现的。不同的是它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个人的行为都必须体现出整个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能称之为单位犯罪。

单位整体行为有以下含义:

(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直接支配下实现的。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单位意志指单位的整体意志,它不同于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后者只在它反映了单位整体意志并为单位批准或认可时,才能成为单位意志。

(2)单位行为必须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才能体现出来,即单位犯罪行为不能由自然人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不存在离开自然人的纯粹的单位犯罪。

(3)以单位名义实施。一方面在犯罪过程中,以本单位的合法名称出现;另一方面利用本单位所掌握的人力、物力进行犯罪活动。

(4)犯罪所得财物归单位所有。即单位犯罪谋取的非法利益必须归本单位所有和支配。至于单位是否将其集体私分,或被侵占、挪用等,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主体方面的复合性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复合主体,是以单位为形式,以自然人为内容组成的特别主体。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复合的、重叠的。他们既有别于单主体,又不是两个主体,而是单位成员和单位这两个具有内在联系的内外体合二为一。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它统称为一个主体-单位,但在具体量刑时又可以一分为二,对单位和单位成员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分别处刑。

4.主观方面的多样性

对于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在学理界是一直存在分岐,本文赞同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应当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还存在混合罪过形式的观点。

(1)单位的决策人员或直接责任人的行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识

决策人员在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是明知而为之且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都将反映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意识上来,这是单位犯罪罪过形式多样性的应然根据。

(2)单位犯罪适用刑法关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规定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大多数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但同时也规定了少数单位过失犯罪。如,刑法第137 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第189 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的罪过形式很难明确划定是间接故意还是过失,而表现出一种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二者兼有的混合罪过形式。

二、单位犯罪的分类

单位犯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以单位犯罪的立法好人刑法理论为基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位犯罪进行多种划分,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从多个不同的角度对单位犯罪进行分类,对于进一步深化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以及具体研究不同种类的单位犯罪的犯罪认定问题和刑事责任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单位犯罪的分类中,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有一下四种分类: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依据单位犯罪的成立范围与自然人犯罪的关系,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刑法规定只有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也就是说,自然人不能成为这种犯罪的主体。这种分类数量极少,主要是一些与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或者事故性的犯罪。如,生产、作业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逃汇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强迫职工劳动罪;单位受贿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等。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既能由单位构成,也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此种分类涵盖了大量的单位犯罪。

(二)作为的单位犯罪与不作为的单位犯罪

依据单位行为的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作为的单位犯罪与不作为的单位犯罪两种类型。作为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以积极的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单位犯罪。不作为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消极的不履行所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的单位犯罪。在我国单位犯罪中,只有少量的单位犯罪时单位不作为犯罪。

单位行为是单位犯罪成立的重要条件,而单位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是单位行为的具体形式,因此区分作为的单位犯罪与不作为的单位犯罪,对于明确单位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认定单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公司犯罪、企业犯罪、事业单位犯罪、机关犯罪和团体犯罪

依据单位犯罪主体的类型不同,可以将单位犯罪非为5种类型,分别是:

1.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时指由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犯罪

企业犯罪是指由各种形式的企业所实施的单位犯罪。由于企业的概念宽泛,可以依据其形态、资产的所有制性质、投资的来源地等不同标准对其进行划分。

3.事业单位犯罪

事业单位犯罪是指由事业单位所实施的单位犯罪。 事业单位是从事社会事业活动并具有一定财产或经费的非营利性组织。

4.机关犯罪

机关犯罪是指由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所实施的单位犯罪。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 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机构。

5.团体犯罪

团体犯罪是指由社会团体和人民团体所实施的单位犯罪。

将单位犯罪分为公司犯罪、企业犯罪、事业单位犯罪、团体犯罪、机关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发生的比率不同,司法实践表明公司犯罪和企业犯罪犯罪率高于其余三种类型的单位犯罪,因此,划分之后有助于确立单位犯罪的重点打击和预防对象是公司犯罪和企业犯罪。

二是有利于单位犯罪的定罪。

(四)单位故意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

依据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将单位犯罪分为单位故意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单位故意犯罪是指单位故意的实施危害社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单位过失犯罪是指单位过失的实施危害社会、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区别单位故意犯罪与单位过失犯罪,对于明确不同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进而为在司法实务中认定单位的犯罪故意或单位的犯罪过失指明司法认知的方向,具有重要作用。

三、单位犯罪的立法完善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并未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因此之前对单位犯罪的审理只能参照自然人犯罪的诉讼程序,但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主体,这就决定了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不能完全照搬自然人犯罪的诉讼。虽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为了解决实践中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但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存在诸多缺陷,如单位犯罪诉讼中的单位漏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无法拘传或无法确定、被告单位诉讼权利保护不充分、罚金数额不具体、处罚方法单一严厉程度不够等。由于《解释》相对粗疏,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时,对许多诉讼程序问题仍存在

单位犯罪问题探析第2页

争议,直接影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因此,总结单位犯罪诉讼程序的实践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完善立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以下内容是本人的几点看法与建议:

(一)在单位漏诉时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提出合理见后,公诉机关未作出补充或变更起诉时,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判定单位犯罪,并对其进行判决的职权,有助于避免单位犯罪是却免于法律制裁。

(二)加大对拒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的处罚力度。可规定诉讼代表人接到出庭通知后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拘传到庭,经二次传唤拒不到庭的,可处以罚款、拘留。

(三)设立被告单位指定诉讼代表人的前置程序。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院对单位犯罪的起诉后, 应通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庭,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被指控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通知被告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其他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如被告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指定其他诉讼代表人的, 视为被告单位放弃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应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四)在罚金数额上应制定出适当高于自然人犯罪的标准, 但不能过分悬殊。

(五)借鉴国外的单位犯罪刑罚种类的立法规定,丰富我国处罚单位犯罪的刑种,能有力彻底的打击单位犯罪。

结语

尽管单位犯罪已被我国刑法所承认,但实际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时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而立法的完善首先要求理论研究的成熟。所以构建完善的单位犯罪理论体系、完善单位犯罪立法任重而道远。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01]8号 第1页

[2] 王良顺 《单位犯罪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年 第1页

[3] 阮齐林 《刑法学》第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9页、第40~45页、第61页

[4] 阮齐林 《刑法学》第二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第69~75页

[5] 范健 王建文 《公司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2011年 第83页

[6] 梁 嵘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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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 20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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