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 445号国务院令,公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进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品。
违反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种,共计49个10位商品编码。
变动情况
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等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 (局)、外经贸委(厅、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的进口发证工作;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品,其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