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的新变化(2)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明确了实施临时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也适用《管理办法》。

  明确了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 :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9号令),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4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内企业经营航空发动机修理等业务出境监管问题的通知》(署法发〔2004〕235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2〕89号),《政法司、监管司关于明确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政法函〔2004〕2号)同时废止。

  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国纺织品出口增长方式转变 ,稳定纺织品出口经营秩序,《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经2005年9月16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月9日,为进一步明确海关管理事项,海关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6]1号),上述文件中涉及海关管理的内容如下: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适用于以下海关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的属于《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持有者,在有效期内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需延期、更改的,重新换发新证。

  关于输欧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和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5号和第103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关于输美纺织品和服装出口临时管理和商品目录问题,海关应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87号和第104号)的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对出口至欧盟、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纺织品和服装,海关无需验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目录的纺织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明确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验证问题的通知》(署办发〔2005〕55号)中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的列入《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出口返回香港(澳门)时,海关凭香港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经济发展局签发的有关证明办理出口验放手续的规定不再执行,海关不再验核相关证件。

  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问题,继续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联网核查制度的通知》(商配发〔2005〕379号)执行。

  为解决《对美出口纺织品临时管理商品目录》部分商品计量单位在《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上不一致问题,商务部发证机构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由计算机发证系统自动打印“输美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号、类别号、数量、单位、单价和总值”,海关在办理出口验放手续时,对上述内容不做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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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