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的新变化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06年进行了部分调整,以便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

  进出口贸易管制2006年新变化

  为了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做好入世后过渡期有关承诺工作, 2006年,我国对进出口贸易管制措施进行了部分调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第2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与原《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相比,变化明显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原有敏感物项和技术基础上,增加了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扩大了管理范围。

  与办法同时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目录内大部分物项已确定了唯一的海关编码,将大大加强商务部门和海关对两用物项进出口的监控和管理力度,同时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许可和通关。

  《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也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并在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则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

  对“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出口,溢装数量在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对“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两用物项进口,在最后一批报关时,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为基数计算,溢装数量在5%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和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其中,非卖展品应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非卖展品”字样。参展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后6个月内,将非卖展品如数运回境内,由海关凭有关出境时的单证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可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发证机构换发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已领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生遗失的,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

  各发证机构不得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越权或者超范围发放的许可证一经查实,商务部予以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者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当给予明确回复。

  《管理办法》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其中违反本办法规定,走私两用物项和技术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未将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非卖展品按期如数运回由海关核销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商务部和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机构。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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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