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90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24号发布《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05年第29号令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务部 2004年第27号《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管理范围
200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小麦、玉米、大米、甘草及甘草制品、灯芯草属及其制品、矾土、轻(重)烧镁、滑石块(粉)、氟石块(粉)、稀土、锌矿砂、锡矿砂、钨砂、锑砂、煤炭、焦碳、原油、成品油、石蜡、氧化锑、仲、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锯材、蚕丝类、棉花、白银、铂金(铂或白金)、锌及锌基合金、锡及锡基合金、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电风扇、自行车(12-28英寸)共43种364个10位商品编码,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变动情况
取消茶叶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电子计算机三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增加摩托车车架、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250 cc<排气量≤400cc)、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400cc<排气量≤500cc)、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500cc<排气量≤800cc)、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排气量>800cc)、全地形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 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锌及锌基合金由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调整为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自2005年6月1日起,矾土项下其他粘土(HS编码2508400000)不再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对铈的其他化合物(284610900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针叶木厚板材(4407109090)、非端部接合的其他未列名热带木厚板材(4407109090)、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7901110000)等4个10位HS编码进行了拆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