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便利化
27. 认识到关于进一步加快包括过境货物在内的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的立场,以及对加强该领域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支持的需要,我们同意,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在该届部长级会议后进行谈判。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召开前的时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并酌情澄清和改进GATT 1994第5条、第8条和第10条的相关内容,并确定成员们,特别是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需要和优先事项。我们承诺保证对能力建设的充足的技术援助和支持。
WTO规则
28. 鉴于成员们的经验和不断增加的对这些文件的适用,我们同意进行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纪律,同时保留这些协定及其手段和目标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有效性,并考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参加方的需要。在谈判的最初阶段,参加方将指出它们在下一阶段寻求澄清和改进的规定,包括对贸易扭曲作法的纪律。在这些谈判中,参加方还应力求澄清和改进WTO有关渔业补贴的纪律,同时考虑这一部门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我们注意到在第31段也提到了渔业补贴问题。
29. 我们还同意进行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适用于区域贸易协定的现行WTO规定项下的原则和程序。谈判应考虑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方面。
《争端解决谅解》
30. 我们同意进行谈判,以改进和澄清《争端解决谅解》。谈判应基于迄今为止所做的工作和成员们任何额外建议,并应力求不迟于2003年5月就改进和澄清达成一致,届时我们将采取措施以保证谈判结果在其后尽快生效。
贸易与环境
31. 为加强贸易与环境的相互支持,我们同意,在不损害其结果的前提下,就下列问题进行谈判:
(i) 现行WTO规则和多边环境协定中所列具体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谈判应仅限于此类现行WTO规则在所涉多边环境协定参加方之间的适用性问题。谈判不得损害不属于所涉多边贸易环境协定参加方的WTO 成员的权利;
(ii) 多边贸易环境协定秘书处和相关WTO委员会之间定期交流信息的程序,以及给予观察员地位的标准;
(iii) 酌情削减或取消环境货物和服务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我们注意到渔业补贴构成第28段规定的谈判的一部分。
32. 我们指示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在其就目前职权范围内的所有事项开展工作时,对下列事项给予特别关注:
(i) 环境措施对市场准入的影响,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市场准入,以及取消或削减贸易限制和扭曲将使贸易、环境和发展受益的情况;
(ii)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规定;
(iii) 有关环境目的的标签要求。
关于这些问题的工作应明确澄清WTO相关规定的任何需要。委员会应向第五届部长级会议进行报告,并酌情就未来行动,包括谈判的可取性提出建议。这项工作的结果以及在第31段(i)项和(ii)项下进行的谈判应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和非歧视特点相符,而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成员在现行WTO协定项下,特别是《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得改变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并将考虑到发展中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
33. 我们认识到在贸易与环境领域中技术援助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重要性。我们也鼓励与希望在国家一级进行环境审议的成员分享专业知识和经验。应为第五届会议准备一份有关这些活动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