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结关
结关又称放行,是指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缴纳关税后,由海关在货运单据上签字或盖章放行,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海关签章放行的货运单据提取进口货物。海关在放行前,需再派专人将该票货物的全部单证及查验货物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复核审查并签署认可,才在货运单上签章放行,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签收。放行意味着办完了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放行的进口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或发运。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口货物,海关不予放行。对准许进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由海关根据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征收进口税,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纳税的,必须在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海关方可签章放行。
5.保税货物
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保税货物有很大发展。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先行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应该有以下三个特征:(1)保税货物必须经过海关批准;(2)保税货物进境时未办理纳税手续,因此,是未经结关的货物,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3)保税货物入境后经储存或加工等环节,最终应该出境,如最终决定留在境内,则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货物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我国海关管理的保税货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特准缓税类保税货物。加工生产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对外加工贸易部分进出口货物;储存出境类保税货物主要是指进境后暂时存放再处长运出境的货物;特准缓税灯保税货物主要是指入境时难以确定应否完税,如何完税,经海关特准缓办纳税手续的货物。
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或更换标记。
对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项下的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辅料、包装物料,免征进口税。经营单位必须自对外签订合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核后,由海关发给《对外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进口货物凭手册办理报关手续,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放行后,经营或加工单位可提取加工或发运。加工装配进口的料、件、设备及加工成品。均为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到成品出口之日或设备按海关规定期限解除监管止,应接受海关监管。加工装配的成品,必须全部复出口,不可转为内销,也不准外商在境内提取。经营加工装配的企业,必须按海关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用料情况、出口的加工成品及库存情况向主管海关和当地税务部门报核,并于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出口后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五)进口货物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除另有约定外,卖方交货后,买方应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发现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直至拒收货物并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在买方有一个合理的时间对货物加以检验以前,不能认为买方已接受了货物。但是,如果买方表示已接受了货物,或在有合理的时间对货物进行检验以后买方未表示拒收货物;或买方作出了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就不能再拒收货物;但如果货物与规定不符,买方还可经以要求其他方式进行补救。因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2002年4月修改并于
如进口人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将法定商检的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
或使用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目录由国家商检部门公布。商检机构将依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对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如果要进口,则必须向已经取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或代理商)订购,而不能订购未获得我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产品。目前,已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的有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电视机、显像管、冰箱、空调器、冰箱压缩机、空调压缩机等商品。
根据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凡进口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凡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并订明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验合格的,准予入境,海关凭口岸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验放。经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进口人、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情况作不同处理,例如:退回、扑杀并销毁尸体、销毁隔离观察、除害、合格后进境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