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单和付款
我国进口业务绝大部分使用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这就要求对方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我方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为保证我方的权益,必须认真做好审单工作,而审单是银行与企业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密切联系,加强配合。
1.银行的审单责任
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国外发货人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即将汇票和/或各项单据提交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单据后,必须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须按UPS500所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来确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单据之间出现的表面上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将不予审核。如银行收到这类单据,银行应它们退回交单人或转递而不需承担责任。.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某些条件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看作未规定这些条件而不予置理。
但是,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责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任。因此,在审单时对这些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要特别谨慎,以便早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
2.银行的审单时间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指定银行应各有一段合理时间审核单据,即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审核和决定接受或拒绝接受单据,并相应地通知交单方。
3.付款或拒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必须审核单据来确定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根据UCP500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其他指定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次日起的7个银行工作日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单银行或受益人(如单据由受益人直接向银行提交),并说明银行据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须说明单据是否保留以待交单人处理,或退还交单人。如开证行、保兑行未能保管单据听候交单人处理,或退回交单人,开证行、保兑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开证行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对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应即期付款;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则应于信用证条款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对承兑信用证,则应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于到期时付款;对议付信用证,则凭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付款。开证行、保兑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开证行在向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我外贸企业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在实际业务中,如开证行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一般先与我进口企业联系,征求进口企业意见是否同意接受不符点,对此,我进口企业如表示可以接受,即可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也可表示拒绝,即指示开证行对外提出异议,或通过寄单行通知受益人更正单据或由国外银行书面担保后付款;或改为货到检验认可后付款。
如审核单据和汇票与规定相符,通常也要交进口企业复核。按我国习惯,如进口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内没有提出异议,银行即按即期、远期汇票付汇或承兑或在延期付款信用证情况下对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由于开证行一经履行付款、承兑或承担付款责任,即不能追索或撤销,因此,进口企业对单据的审核也必须认真对待,决不能稍有疏忽。
(四)进口报关
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货物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的监管。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禁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1.进口货物的申报
所谓进口报关,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交验有关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的法律行为。除另有规定外,进口报关必须由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单位指派的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并考核认可。未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单位和未经海关考核认可的人员,不得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俟货物抵达卸货港后,即应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据。法定申报时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超过14天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0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