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索赔时如证据不足、问题不清、责任不明或不符合合同中索赔条款规定,都可能遭到对方拒绝。比较常见的索赔证据有公证报告(surveyre—port)、检验证书(inspectioncertificate)、破损证明(damagereport)、提单、发票、装箱单、买卖合同及往来函电等。
3.向承运人索赔
在进口业务中,凡到货数量少于运输单据所载数量,由于承运人的过答造成货物残损、遗失、应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多式联运,或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任何人。进口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索赔通知。
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一年之内。
4.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进口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发生属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致使货物受损,且在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不论合同中采用FOB、CFR、FCA、CPT贸易术语还是采用CIF、CIP贸易术语,都应由进口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进口人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等,并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此外,进口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担。
向保险公司提出海运货损的索赔期限为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两年内。
附CIF出口合同履行一般程序图解(图1—1—7)
图
注:1.S/O (Shipping order)装货单; 2.M/R(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
3.D/R(Dock receipt)场站收据/港站收据; 4.B/L(Bill of lading)提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