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辅导:单证号资格考试复习资料三十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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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合同中的“交货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货条款一般须订明交货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能否分批和转运等内容。
一、 交货时间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是根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决定的。 因此,“交货时间”的概念也不完全一样。以“老三件”贸易术语FOB 、 CFR 和 CIF 为例,卖方把货物在运输港装上了船,取得了货运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即,可作为履行了交货任务。
所以,习惯上常把“交货”(DELI VERY)的概念与“装运”(SHIPMENT)等同起来。同样,在使用上述三种贸易条件的情况下,货物的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与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也是一致的。 来源: www.examda.com
(一) “交货时间”在合同中的规定方法:
由于国际运输复杂多变,有时还会产生一些难以预期的情况,因此,交货时间一般是规定一个期限,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期限有长有短,可以是两周、三周或一个月内交货,也可以是两个月,一个季度或更长一些时间。
通常所使用几种规定方法:
1、 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内装运: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DURING THE MARCH, 2006.
按此规定,全部成交货物可在二00六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间的任何一天。
2、 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例如: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OCTOBER。
此条款规定货物装运必须在十月底之前装运,也就是说,装运在十月三十一日之前的任何一天都是被允许的。
3、 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例如:
SHIPMENT TO BE ON OR BEFORE AUGUST 15TH,2006.
即,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装运。
4、 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两个月、三个月或几个月内装运,例如:
2 / 3月份或 5 / 6 / 7月份装运。
SHIPMENT SHOULD TO BE EFFECTED DURING FEB / MARCH,2006;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DURING JUNE / JULY / AUGUST 2006.
(装运必须在二00六年二月和三月止这一期限内的任何一天;
装运须在二00六年 六、七、八月份内完成)。
以上四种方法,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期限,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广。这样规定,卖方可有一定时间备货和安排运输,买方也可预先作好支付货款和接货准备。
5、对于某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专为买方制造的特定商品,为了防止买方不按时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也可采用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时间内出运,如: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买方必须在收到信用证后的三十天内装运。
由于交货期是以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前提的,如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则卖方仍很被动,因而,一般还应同时规定开到信用证的期限。
如:THE L/C MUST TO BE RECEHED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DATE)。
6、在买方急需而卖方又备有现货的情况下,可采用近期交货术语作为“交货时间”,
诸如,
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即行装运(PROMPT SHIPMENT);
尽速装运(PLEASE EFFECT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由于各国对“近期装运”交货术语的含义解释不一,因此,除买卖双方对它们的含义取得一定的认识外,应尽量避免使用。
(二) 规定交货时间应考虑的问题:
规定交货时间必须考虑恰当可行,一般应结合下列情况处置。
1、 生产与货源情况
生产与货源是履行出口合同的基础,因此,在出口业务中,规定交货时间必须与生产进度,与库存品种的规格和数量相适应。
对于尚待生产的货物,要考虑生产的安排的可能性和生产周期长短;对于大宗交易的商品,诸如,粮食、矿砂、煤炭等,因交货量数量大,一般以采取跨月交货条款为宜。
2、 运输情况
合同规定由我方负责租船订舱时,对装运时间的规定,要考虑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运输能力、航线、港口条件等具体情况,对有直达船和航次较多的口岸城市,装运期可短一些;对无直达船或较偏僻的港口,以及虽有直达船,但是航次较少的港口,装运期要规定长一些。
对于某些国家和地区,还要尽量避开封冻期或雨季。必要时还要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3、 市场情况
规定装运期还要与国外市场需求的季节性相适应,以提高我国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特别是节日供应商品和临时特殊需要的商品,还要适当考虑航程的远近等因素。
4、 商品情况
规定装运期还应考虑商品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例如,烟叶容易受潮发霉,应避免在雨季装运;沥青、牛羊油等容易受热溶化,应避免在夏季装运等等。
第四节、 “装运港”与“卸货港”
装运港(PORT OF LOADING) ,是指货物起装运的港口;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一、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装运港都是由卖方提出来,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的;而目的港则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的。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 在一般情况下,装运港与目的港分别规定为一个,如,装运港:上海;目的港: 纽约。
(2) 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分两个或两个以上。例如, 港运港: 上海或者宁波/温州; 目的港: 阿姆斯丹或者鹿特丹/汉堡。
(3) 在磋商交易时,如明确规定一个或几个装卸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口(OPTIONAL PORT)办法。规定选择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两个港口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如伦敦、汉堡、阿姆期特丹中任选一个;另一种是笼统规定一个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如“主要欧洲港口”等等。
二、 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的需要来考虑,不能接受我国政策不允许往来的港口为装卸港;
2、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一般不要使用诸如“欧洲主港口”(MAIN EUROPEAN PORT),或中东主要港口(MIDDLE EAST MAIN PORT)等这样笼统的规定方法。因为欧洲或中东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同,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
3、货物运往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的条款,以利于装运。
4、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卸港条件,因为接受这一条件,出口方须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5、要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6、应注意国外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港口重名很多,例如“维多利亚港”,全世界有12个之多;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昆士兰(QUEENLAND在许多国家都有同名港。因此,凡有重名的港口,应加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以防发生差错。
此外,在采用“选择港”条款时,须按运费最高的港口为基础核算价。同时,选择港口必须以同一航线的班轮直航港为限,并明确选择附加费由买方负担。还有,合同中规定一般“选择港”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三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