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公共管理学》黎民考研复习笔记讲义(4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31


(3)放松管制之替代。即通过法令的修订,允许私人企业对原本由公有独占的市场环境进行竞争和挑战。

11.4.3民营化的局限
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也存在许多限制。首先,由于政府部门与市场部门在本质上的差异,政府的许多业务和服务很难民营化,如含有国家主权的业务和事关国家安全的业务。其次,民营化是否真的比公共机构更经济、更有效,也还是个问题。因为对于民营化的效率绩效,难以进行简单的判定。
民营化在现实中可能导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公共责任问题。民间组织的营利取向,可能使民营化的公共服务在最高效率、最低成本的指导下,忽略了社会责任与公共利益。
(2)特权与贪污。承包商或代理人和政府官员都可能因为自身谋利的需要而假公济私,欺诈贪贿,民营化为不法官商的勾结提供了便利条件。
(3)公共服务的不公正。在公共服务转至民间机构后,使用者的付费能力将决定其获得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而那些付费能力低或无能力付费者,往往只能得到较低等的服务,由此导致社会服务等级化。
(4)投机取巧。民营机构关心的是利润的获得,对于不具有经济效益的公共服务,往往取巧规避,而只从事较有利的事项,这就使得民营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无法满足社会公正性与社会外部利益。
(5)管理问题。在民营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政府部门往往缺乏对被委托者的有效监控,在此情况下,便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1.4.4各国的民营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BOT模式的涵义
BOT(Build、Operate and Transfer)模式是公共工程民营化的基本模式,是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具体表现。它由兴建、营运、转移三个阶段构成,即由民间部门组成特许公司,与政府签订合约,在政府特许年限内由特许公司自备资金兴建工程;工程完工后,政府给予民间公司一定年限内的特许经营权,以回收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民间公司经营期满后,将产权及经营权转交给政府。BOT模式实际上就是政府借助民间资金及经营能力,兴办公共建设,政府则给予相关的特许权以保证其获利,是公私部门在公共工程领域协力合作的一种方式。
(二)民营化对我国的启示
1.实施公共服务的民营化不可全盘效仿西方,要慎重行事
公共服务民营化是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世界性政府再造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措施。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如BOT模式的运用。但是,政府应该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保留所有权以及应该在什么样的环境下出让所有权,这一系列问题仍然值得思考。对民营化的推进,我们应该慎之又慎,尤其是涉及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方面。
2.公共服务民营化后,政府责任依然存在
公共服务民营化后,政府并不能与之完全脱离,原因在于:
(1)公共事业即使民营化后,仍然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公共事业是服务于每一位公民的,其价格的制定和服务的提供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
(2)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建立起竞争的框架,这使得以后引入竞争相当困难,需要政府的持续介入。
(3)企业潜在的“掠夺性”往往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需由政府通过建立行业管制机构、制定管制制度来加以控制。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了政府活动的范围,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的基础上。
3.民营化可以通过许多不同的技术与方法来实现
各级政府应当善于学习,善于创新,针对具体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技术方法,推动民营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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