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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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三、宪政的特征
(1)基本途径——宪法的实施
(2)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
(3)集中表现——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 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一、概念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概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
(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们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实现形式
(1)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
(2)职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3)责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二)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地位。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
(1)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生命力
(2)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3)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4)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四、加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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