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6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于"债法"的内容。德国民法典在"债法"中设立"侵权行为"一节;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
作为"非合同之债"的一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民法和债法概念以及独立的民法典,因此侵权行为
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专设"民事责任"一章,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侵权行为法作了规
定。这种立法体例在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中是没有先例的,是我国的独创。
但是,无论立法体例如何,我国民法理论仍然普遍承认侵权行为应当构成债的发生原因
之一。因此,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法的一般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也是适用的。
二.侵权行为分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行为可以被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
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事实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
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
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以下规定了
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另外在我国一些单行立法中也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的民
事责任,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
法》、《药品管理法》等。
在冲突法上,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法律适用上有所区别。
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一.一般原则: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us)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句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我国立法规定的这一原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这一原则可以追
溯到法则区别学说时代所提出的"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原则。由于侵权行为之债是一
种法定之债,而非意定之债,因此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和维护本国法律权威的目的,
均要求发生于本国的侵权行为的责任依照本国法律予以确认。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
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对侵权行为的立法并不尽相同,但普遍承认应当依照行为地
法律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和责任。
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尽管各国都承认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但是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却存在差异。对"侵权
行为地"的认定属于对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解释问题,应当依据该冲突规范所属国法律
解释。各国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有不同规定:
1. 侵权行为实施地
通常所理解的"侵权行为地"就是导致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
第1款第1句正是如此规定的。
2. 侵害结果发生地
对于某些侵权行为,其损害后果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可能并未表现出来,而是在事后一段
时间才发生。此时,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就不适宜。为了保障当事人利益,许多国
家规定以损害结果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
3. 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为了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利益,目前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允许当事人或法官选择适
用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
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值得注意的是,我
国上述《意见》把选择的权利赋予法官的裁量。而其他一些国家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受
害人)自行选择。如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第1款第2句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适
用结果发生地国法律以代替上述(行为地)法律。"我们认为,由受害人选择适用侵权行
为发生地法律或结果发生地法律更为合理,因为法官所选择的法律并不一定对如何受害
人的意愿。
三.对侵权行为地法律的限制
1. 当事人属人法的限制
很多国家立法均规定,如果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为同一国家人,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
或惯常居所,则可以适用该国法律。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第2款就有如此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款第2句规定:"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
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2. 法院地法律的限制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形式和赔偿制度有很大差异,一些国家所规定的侵
权赔偿制度,尤其是英美法上的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制度,如"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
tive damages),并不为其他国家所承认。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依照外国法律进
行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受到法院地国法律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40条第3款
规定,当事人不得提出受其他国家法律支配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从根本上远远超出
了受害者所需要的适当赔偿,或者明显出于对受害者进行适当赔偿之外的目的,或者违
反了德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上的义务。
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一规定似乎与英国法上的作法
是一致的。 但是英国是判例法国家,上述规则也是根据一些判例归纳出来的,必须要结
合具体案情才能适用。但是我国立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就很不明确。如果说是为了保
护我国当事人,那么它也只适用于我国法院审理的以我国公民为被告的案件。假如我国
公民在国外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适用该条款就不利于我国受害人,我国受害人依照外
国法律本来应当得到的保护将被否定。 我国上述条款是受到前苏联立法的影响作出的
。尽管该规定在一些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的新近立法中仍然得到坚持, 但现在的俄罗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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