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9)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两原告得知后,即与被告交涉该款归属,认为该款为双方共同投资,理应共有,因此主
张共有权,要求分得自己的一份。被告称,B股股票为特种股票,只能为外国人购买,不
想与原告共分出卖股票价款。双方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之后,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被告同意
返还原告股票卖出的价款15382美元,并再补偿原告1800多美元。次案了结。
分析:
本案被告是美籍华人,因此本案为涉外纠纷。
本案为双方当事人间的B股股票买卖合同纠纷。但是由于本案涉及到的是股票的买卖,因
此不应当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应当适用股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和上海市的
地方法规。根据《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币特种股票(即B股股
票)是专供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其他境外法人或自
然人利用外汇进行买卖的记名股票。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投资买卖
B股股票的合同显然违法,是无效合同。原告以被告名义购买的3250股B股股票不受法律
保护。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因此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由于"氯
碱化工"B种股票股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被告应按照比例
相应返还原告的钱款。
第三节  涉外票据关系
一.概论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载明的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
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法系均将票据关系视为债权
债务关系,只不过对于这种债权债务的产生其有不同的解释。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
而产生的,但是对于票据行为的性质,英美法律将其看作是合同关系。有的学者将票据
行为看作是一个合同,有的则将其视为多个合同,即每发生一次票据行为,都是一个新
的合同。大陆法系国家多将票据视为法律行为,并视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
》和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均采单方行为说 。
由于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间在票据法上多有差异,而国际商事交往中
,票据关系的发生又经常具备涉外因素,就会产生票据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就是涉外票
据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5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
据。"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外票据,主要是根据票据行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定。但
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是外国人,发生的票据关系也应当是涉外票据,因为行为人是
否具有行为能力直接决定该票据行为是否有效。我国《票据法》第97条实际上也规定了
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票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
票据关系虽然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相比,涉外票据关系中一般
不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准据法。英美法上,虽然将票据视为一系列单独的合同 ,但一般
也不承认当事人有选择法律的权利。 戴西和莫里斯也认为,用于确定一般合同的准据法
理论明显不适用于票据中所包含的合同。
(二)行为地原则
1. 概念:
票据行为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格言,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上的法律行为包括票
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因此相应的行为地就有出票地、背书地、
承兑地、保证地和付款地等。
2. 适用范围
(1)票据的形式(票据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出票的记载事项即票据的形式或款式,是出票人在票据上对法律规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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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brimoon (酒入愁肠), 信区: FDU_Law
标  题: 国际私法讲义(十二)*侵权行为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6月12日18:42:15 星期四), 站内信件

第十二章  侵权行为(tort,delict,unerlaubte Handlung)
第一节 概论
    一.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法的概念
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对于侵权行为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
,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
为。
大陆法系民法通常将侵权行为作为一种债的关系加以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侵权行为法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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