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7)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合同某一部分的准据法,如《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
六.合同的特殊方面
1. 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的准据法
对于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以及管辖权条款),一般认为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的效
力不影响法律选择条款和管辖权选择条款的效力。因此,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主张合同
法律选择条款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适用独立的准据法,而不依附于主合同的准据法。
至于到底适用什么法律,我们认为,适用法院地法更为适当。
2. 合同的形式
对于合同的形式,当前的主流观点是"有利于合同生效"原则。原则上,合同的形式效力
也应当受合同准据法支配。如果合同当事人选择了法律,该法律当然也支配合同的形式
问题。但是,如果合同依据合同准据法不具有形式效力时,如果合同符合订立地法律的
形式要件,此时也应当认为合同有效。
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于涉外经济合同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合
同准据法是我国法律,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但我国新的《合同法》对此作了
修改,不再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合同形式的准据法上,也应该作出相应调
整,接受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利于合同生效"原则。根据该原则,只要合同符合准据法
或者符合合同订立地法的形式要件,均为有形式效力。
2. 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根据大陆法的普遍实践,人的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合同领域
,当
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属于合同的实质效力问题,一般也应当受合同准据法支配。这样就
可能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合同准据法,则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就会受他所选
择的法律支配。如果他们本来不具有缔约能力,则他们可以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使自己
具有缔约能力。这种情况不利于国际交往的发展,因此一般认为,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
力问题不能由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而应当适用其他的法律。在英格兰,一般适用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适用当事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法律。  在大陆法国家,通常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但当事人属人法经常要受到缔约地法律的限制。如果当事人依据属
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照缔约地法为有行为能力,则应当认为其有行为能力。我国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就是如此。
3. 代理权
    大陆法国家坚持代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分别制,对于代理权问题主张适用单独
的准
据法,而不依附于代理合同或主要合同的准据法。根据这种主张,代理权的存在与效力
,一般适用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时的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参见本书第七章的论述)。
七.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
(1)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劳动法领域,目前世界上的普遍趋势是强调对劳工的保护,因为劳工相对于雇佣方而
言处于"弱方"地位。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劳动法也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它被认为是介于
"公法"和"私法"之间的一种"灰色区域",即原则上它是受私法的调整,但是国家在该领
域颁布了众多干预性立法,以加强对劳工的保护。因此,在劳动合同领域,不能像在其
他合同领域那样,完全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支配。
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不得剥夺在没有法律
选择情况下有关国家法律中的强行规范要求雇佣方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条件(参见
《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第6条及欧盟各国对该条的转化立法)。
(2)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劳动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此时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通常不
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而应当适用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一般是该劳动者为履行
合同而惯常从事工作的地点的法律。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答》中规定,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的情况下,根据最
密切联系原则,劳务合同应当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这一规定有不近合理之处,主要体
现在没有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施加必要的限制。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是
国家的主人翁。但是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确实发生了一些严重侵害
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对外劳务输出越来越成为我国服务贸易领
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工在受雇于国外期间经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如何在
对外劳务输出领域加强对劳工的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立法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国际私法应当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在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对当事人意思
自治施加必要的限制,同时要促使对劳动者有利的法律得到适用。
2. 消费者合同
(1)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
与劳动合同类似,在消费者合同方面,也适用"保护弱者"原则。由于在消费者合同中,
消费者与商品销售者相比,处于弱方地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格式合同,其中的
法律选择条款往往是销售者强加上去,而消费者没有选择的余地。很多国家均制定有专
门的消费者保护立法,比如我国的《消费者保护法》,其中多是一些强制性规范,消费
者合同中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与有关国家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
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适用对消费者有利的法律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消费者合同一般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律。当然,
如果适用其他法律对消费者更有利,则法官可以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其他国家的
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3. 不动产合同
    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合同,应当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并且应当排除当事人意思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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