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第126条第1款第2句也有同样规定。
2. 特征性履行方法
    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项具有主观任意性的连结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立
法严
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必须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加以具体化。"特征性履行"
(Charakteristische Leistung,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方法就是大陆法国家
为了使"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可操作性而发展出来的一种理论方法。"特征性履行"也被
称为"特征性给付"(prestation caracteristique)或"特征性债务"(characteristic
 obligation)理论。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以最能反映合同特征的合同履行方的惯常居
所或营业所所在国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一般而言,双务合同中,特征性履行方就是"非支
付价款方"。
    "特征性履行方法"至从在欧洲《罗马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公约》中得到全面地贯彻以
来,
已经成为大陆法国家合同法律适用上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最基本的方法。
    我国立法中虽然只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具体规定"特征性履行方法",但
是在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采用该方法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的《
解答》第二条中,对一些重要的合同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确定了它们应当适用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果合同是在买方营
业所
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
则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
另外,在单务合同,即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的合同中,如无偿借用合同和赠与合同,
只能以负有履行义务的那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所所在地或惯常居所地法律为合同准据法。
在借用合同中为出借人,在赠与合同中为赠与人。
3. 无法确定特征性履行的合同
    "特征性履行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合同,因为有些合同很难判断"特征性"履行方
,即
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对合同而言都不具有特征性。
    某些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都是支付金钱,如贷款合同,但是其中一方支付金
钱的
目的实际上是为了向对方提供服务,而对方支付金钱是作为报酬,因此应当以贷款人视
为特征性履行方。
    另外有些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支付价款,比如交换合同或以货易货合同,双方是
相互
交换实物,何者的履行为特征性履行无法确定。在双方共同投资合同中,也很难确定何
者为特征性履行方。
    此时,原则上仍然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对"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只能依据其
他的
客观连结点,比如合同的订立地、履行地、当事人的营业地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
些合同中就得到了体现。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解答》中规定的13种合同的准据法,其中有一些合同并
非是
依据"特征性履行方法",而是直接以"合同履行地"为标准:
工程承保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法律;
    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法律;
    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
   
4. 例外条款
    由于合同的情况千差万别,在现实中,法律中所规定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
可能
与合同并不具有最密切联系。此时,为了保持法律的灵活性,避免僵硬适用法律导致的
不公正的结果,需要在立法中允许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例外措施,而不受立法规定的
影响。这就是"例外条款"(escape clause,Ausnahmeklausel,clauses d'exception)
的功能和目的。"例外条款"在各国国际私法中已经得到广泛采用。
    "例外条款"通常是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在一起运用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
《解
答》在规定了13种合同的准据法之后接着规定:"但是,合同明显地与另一个国家或者地
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
的依据。"可见,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中也接受了广为各国采用的"例外条款
"理论。
五.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答》第2条第1款,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
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
、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合同争议",均允许当事人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

    另外一个问题是,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适用于整个合同,还是可以适用于合同的
一部
分?现在各国的普遍实践是,当事人可以就整个合同选择准据法,也可以只选择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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