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仅指国内法,还是包括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一般来说
,当
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是某一国的国内法。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7条,当事人
所选择的法律仅包括"国家的法律"(staatliches Recht),而不包括"非国家的法律规
范"(如商人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没有说明当事人是否只能选择"国家的法律",而不包括国

条约和国际惯例。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
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中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
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是外国法。"这里的意图似乎是指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能
是"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不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但我国一些权威的国际私法著作认为,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国
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根据我国一些司法判例,我国法院也是承认当事人在合同中所选择
的国际惯例的效力的。
对于国际条约,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必须绝对地适用的,但也要考虑到该国
际条约本身的规定,如果条约本身规定该条约可以被当事人选择适用,则当事人可以选
择其为准据法(参见下文论述)。
对于国际惯例,它们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它们必须依赖于当事人的选择,
这一点可以从各有关国际惯例本身的规定看出。1994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
事合同通则》前言就明确指出:"在当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
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也明确规定:"希望使用
INCOTERMS2000的商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INCOTERMS2000的约束。"国际商会
的《托收统一规则》也规定该规则只适用于"在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
项目",并且如果该规则与某一国家、政府或当地法律或正在生效的条例相抵触,则不予
适用。同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一条也规定只有在该惯例被纳入合同的信用证
条款时才对合同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1932年的《华沙-牛津规则》也规定:"凡没有
按下文规定的方式明文采用本规则者",则不得认为该规则支配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1998年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1-101条、美国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
义》序言等都有同样规定。可见,实践中,国际惯例是可以被当事人选择为合同准据法
的。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根据普遍的观点,一般不包括其中的冲突法,而只是实体法
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答》第2条第5款也有此规定。
    2.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目前的各国的立法趋势是不对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时间进行限制。当事人既可
以在
订立合同的同时选择准据法,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
答》第2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
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受理以前作出选择。"
    至于当事人事后能否变更原先作出的法律选择,一般应当允许,即以当事人最后所
作的
选择为准。
但是,如果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法律或者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先前的合同准据法,就存
在合同准据法的改变问题(Statutwechsel),即当事人后来选择的法律与先前的合同准
据法可能会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遵循"溯及既往原则"(ex tunc),即后
来选择的法律对于合同订立后发生的所有问题均具有效力;但是对于某些特定问题,应
当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ex nunc),即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条款的修改不得影响合
同的形式有效性以及善意第三人依照先前的准据法对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3.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多数国家均允许当事人明示或默示选
择法
律。如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27条规定:"法律选择必须明示或者能够明确地从合同的
条款中或者从事实情况中得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

致和明示的。"这一规定与我国当时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
一致的。但是,由于我国新《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形式作了扩大化规定,即除了书面形
式外,也承认了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法》第10条)。因此,我国如果再坚持要
求当事人必须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就过于严格了。因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的
情况下,也应当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我国法院在审判中,实际上也经常进
行这种推定。
    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推定当事人的默示选择:
    (1)从合同条款中寻找当事人默示选择的间接证据(Indizwirkung)
    第一,如果合同明确提到某国法律条文,或者合同引用了某种格式合同,而该格式
合同
是依照某国法律制定的,则可以推定合同当事人选择了该国法律。例如,海上保险合同
采用了英国劳合社(Lloyd's)的格式合同,则可以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了英国法;
    第二,如果合同中并入或指引了另一合同,而该另一合同中存在法律选择条款,则
推定
当事人接受了该另一合同中所选择的法律;
    第三,如果相同当事人之间此前多次签订过同一类型的合同,该合同中均明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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