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是适用内地法还是香港法问题。被告方认为,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案的所谓"侵权行为"即使由内地法院来审理,也应对本案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香港地区法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侵权行为地的问题,
即侵权行为发生在内地还是香港。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法院还认为,拍卖行为是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拍卖《图录》、拍卖清账等系列行为
,载有系争作品的拍卖《图录》部分流入上海表明,上海系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之一。因
此,对于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
我们认为,本案的定性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法律适用。由于本案被定性为侵犯著作
权的行为,那么就应当按照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规范处理,应当适用请求提供保护的
国家(地区)的法律。本案中,即使侵权行为没有发生在中国大陆,中国法院也可以根
据"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适用中国大陆法律给予保护。
   
四、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听有关方面的劝阻,执意
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
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受委托
,朵云轩曾数次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二审法院根据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
带责任的原则以及两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认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
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并且
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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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brimoon (酒入愁肠), 信区: FDU_Law
标  题: 国际私法讲义(十一)*债权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6月12日18:39:59 星期四), 站内信件

第十一章  债权
第一节  概论
债(Schuld,Obligation)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也称为债权
债务关系。债权(Schuldrecht)就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与物权相对的
一种民事权利。债权是传统大陆法上的概念,英美法上没有债的概念,但同样存在关于
债的制度,如合同、侵权等。大陆法上的债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和无因管理之债。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专设"债权"一节,对有关债权的问题进行了
规定。根据我国主流观点,我国债权制度也包括上述几项内容。 我国债法的渊源主要有
民法通则有关"债权"和"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的单行法规,其他民商事单行法
规(如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信托法、海商法等)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的司法解释等。
    涉外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涉外之债包括涉外合同之债、涉
外侵
权之债、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和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等。我国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国际私法
规范相对于其他领域而言比较完善,主要渊源在《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合
同法》第126条的规定、《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和《票据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节  合同之债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parties,Parteiautonomie)
(一)概念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国内合同法上的"私法自治"(Privatautonomie)观念

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支配合同的法律规范(lex voluntatis),以取代立法中的非强
制性规范。在合同冲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应受哪一国
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意大利早期法则区别学者的思想,但一般公认这一原则
的奠
基者是法国法则区别学者杜摩兰(Dumoulin)。
    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法律适用领域广为
接受
的基本原则,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法律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
的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商法》第269条、《民用航空法》第188条、原《涉外经
济合同法》第5条以及新《合同法》第126条均有相同规定。
(二)具体运用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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