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0)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后认为,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创
作日期落款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
的拍卖。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文件通知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
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
此,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
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
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电告
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
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接到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
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并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向其了解购买
《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还出具证
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朵云轩无关…
…,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年10月下
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
司和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编号第
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以52.8万港元成交,其中4.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
佣金。
1994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的要求,对《图录》中
《毛泽东肖像》一画的署名字迹是否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刑事科学鉴定书"。该鉴定指
出:"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
,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
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并在'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
重复字)、年'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
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结论为"送检的朵云轩与香港
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
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年7月16日
,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吴冠中诉称: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
不应有的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
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
是伪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
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朵云轩实际上不是香港拍卖
活动的联合拍卖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应诉。
2.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
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有关该系争作品等书画的拍卖,两被告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
协议书,在其《图录》中载明为"联合主办",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
表明对系争作品的拍卖为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
画、刊印发行《图录》,以及实际竞拍清账的系列行为。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
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
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
,最后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
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
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朵云轩辩称拍卖行为不是销售行
为,其实际上不是系争作品的联合拍卖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被
告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违反了
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应承
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1995年9月28日,一
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作出判决:1.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
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
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
币7.3万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7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后,朵云轩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请求是:撤销一审的判决,对本案
重新判决。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审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存在着重大错误和严重失实;法
律适用错误,本案不应适用某一被告所在地法律,而应适用"拍卖地法律",即香港地区
的法律;一审判决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是不公正的

被上诉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
辩称:朵云轩曾数次向该公司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对系争画的意见,该公司在征求作品

相关话题/国际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