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4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向国外申请保护。
2. 著作权
(1)适用"保护国法"原则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商标和专利权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与《巴黎公约》一样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但是,其
第5条第2款第1句又规定了"自动保护原则",即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
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根据该原则,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长期居所的其他
人,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而在成员国无长期居所者,其作
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这一原则使得著作权的国际私法问题具有了与工业
产权相比更为复杂的因素。
但是自动保护原则并没有改变著作权的属地性特征,因为《伯尔尼公约》同时规定了"著
作权独立原则",即公约第5条第2款第2句:"除本公约条款外,保护的程度以及为保护作
者权利而向其提供的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成员国法律规定。"这一原则实际
上为著作权的保护设立了一条国际私法规范,即"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被要求对权利给予保
护的国家的法律"。
例如,某一西班牙作者就某一作品在西班牙履行登记手续后享有了版权,根据"自动保护
原则",他可以在英国、德国等公约成员国内要求享有版权。但是,在其他成员国所要求
享有的版权只能依据各该成员国国内法的规定。由于各国版权法的内容不同,他所享有
的版权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即分别享有"英国版权"、"德国版权"等。
(2)"保护国法"的确定
被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到底是哪一国?是使用有关作品的国家呢,还是作者去提起法律
诉讼的国家(法院地国)?一些学者认为应当按照法院地国法律;但大多数学者认为法
院地国法律并不等同于要求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伯尔尼公约》第5条的规定的提供
保护的国家就是使用有关作品的那个国家。比如,美国出版商出版了一部德文作品的英
译本。该德文作品在美国已经过了保护期。出版后的英译本出售到德国;而德国法律规
定的保护期比美国长,因此该作品在德国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此时,权利人可能会在美
国起诉美国出版商,但此时可以适用的法律却只能是德国法,而不是法院所在地美国法
,因为德国法是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
(3)"保护国法"适用的范围
《伯尔尼公约》对于保护作品的版权,除了规定适用保护国法律之外,没有规定适用其
他法律,因此,应当把保护国法律理解为覆盖了《伯尔尼公约》提供的对作者保护的所
有方面,包括著作权的享有、行使、权利内容、权利限制、保护期限等。但是在著作权
的自动行使过程中以及《伯尔尼公约》所未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如税法问题),则不
适用保护国法律。
对于著作权人要求适用公约保护自己的权利的能力,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也倾
向于依照保护国法律确定。公约第14条之2第(2)款第1项规定:"确定电影作品版权的
所有者,术语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另外,公约第14条之2第(2)款
第2项和第(3)款也规定,为电影作品创作作出贡献的作者是否属于版权所有人的问题
(包括电影剧本的作者、音乐作品的作者乃至导演是否属于作者的问题),也由保护国
法律确定。也就是说,在确认著作权的作者的身份问题上,公约是主张适用保护国法律
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所适用的保护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冲突规范。
(4)保护国法律的适用限制
根据《伯尔尼公约》,在四种情况下,保护国法律要受到其他法律的限制。
第一,《伯尔尼公约》第7条第(8)款规定,对于作品的保护期限,"无论如何,期限将
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但是,除该国法律另有规定外,此种期限不
得超过作品来源国规定的期限。"但是,对于这一规定,不能将其理解为:如果某项著作
权在来源国不存在,从而保护期为零,于是提供保护的国家就不能提供比零更长的保护
期,即不予保护。上述规定只是说,在保护国的保护期长于来源国时,要受到来源国法
律的限制;而在保护国的保护期短于来源国时,该规定就不适用了。
第二,《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7款规定:"在来源国仅仅作为平面与立体设计受到保护的
作品,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只享有各该国给予平面和立体设立的那种专门保护;但如在
该国并不给予这种专门保护,则这些作品将作为艺术作品而得到保护。"
第三,对于追续权,即对于艺术作品原作和作家及作曲家的手稿,作者或作者死后由国
家法律所授权的人或机构享有的从作品的原件出售的利润中提成的权利,根据《伯尔尼
给予》第14条之3第2款的规定:"只有当作者本国法律承认该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本
同盟成员国国内要求上述条款所规定的保护,而且保护的程度应限于被要求给予保护的
国家法律所允许的程度。"根据此条规定,请求保护国法律要受到作者本国法律(不一定
是来源国法律)的限制。
第四,根据《伯尔尼公约》第14之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将一部作品改编成电影的合同
,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应当由电影制片人总部所在地国或其惯常居所所在的本同盟
成员国法律确定。但是,被要求给予保护的本同盟成员国的法律可以要求该允诺应当以
书面合同或相当的文书的形式"。
三.知识产权合同
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不适用"属地原则",而应当按照合同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

四.知识产权侵权
很多人认为,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的结论。因为的大多数情况下,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也就是侵权行为地国家
。不过,缔结《伯尔尼公约》的目的是从根本上以广泛的法律制度保证对文学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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