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51)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委托人意见及邀请有关书画鉴定家对该画全面鉴定后,作出了继续拍卖的决定。此决定
既是非常慎重的,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争论的焦点不是署名的真伪而是作品的真
伪;该公司之拍卖行为发生在香港,一切行为准则均应依香港法律。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
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
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依协议
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
中著作权的侵害。因侵权行为人之一朵云轩在大陆;拍卖行为包括书画征集、编印发行
《图录》、拍卖清账等系列行为,载有系争作品的《图录》部分流入上海,上海系本案
侵权行为地之一。因此,对于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是完全正确的。两被告
有关"本案应适用香港法律"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另外,两被告不听有关方面劝阻,执
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
,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
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受委托
,朵云轩曾数次转达了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对本
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有责任,并相互承
担连带责任。
1996年3月11日,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一审法院判
决的第一项: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共同严
重侵犯了原告吴冠中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两被告在
《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
经本院审核通过;3.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三项: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
.3万元"变更为"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吴冠中损失人民币7.3万元
,其中朵云轩赔偿吴冠中2.7万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赔偿吴冠中4.6万元"。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人民币5400元,由朵云轩负担2000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
公司负担3400元。
二审法院对本案复议后还维持了一审法院对两被告的民事制裁的决定。
3. 评析
本案有以下几点须注意:
一、关于管辖权,即本案的管辖是由上海法院管辖还是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
受理本案后,被告方曾多次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香港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的拍卖
行为并不发生在中国大陆,被告的拍卖活动所依据的是香港地区的商法、国际拍卖行规
和对外公布的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内地法院受理此案,在客观上造
成"香港的交通事故处理适用中国内地的交通法规现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吴冠中以两被告共同侵权为由,向被告之一的朵云轩所在地为受诉法院
而提起的诉讼符合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上海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有
关侵权行为管辖之规定。
二、本案的识别定性问题。
本案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吴冠中的姓名权和著作权?对本案侵权行为性
质的定性还涉及到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有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
术作品的"条文含义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
所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离开了作品,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
言之,凡著作权人主张对著作权保护的,必须先有权利人的自己作品的存在,后有对作
品的法律保护。本案的原告吴冠中既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何以主张对著作权
的保护。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对被告的行为以侵犯姓名权定性为好,追究行为人侵
犯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责任适宜。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
包括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也包括了出售假冒他人署
名的作者未曾创作过的美术作品。这种观点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
强对美术作品的市场管理和画家姓名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
术作品的力度。美术作品最容易被人假冒,同样一件美术作品,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
就可能价值连城,不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就可能一文不值。画的署名与画的价值联系十
分密切。画家的署名权既受到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
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规定的保护,又受到我国著作权法
关于保护公民的署名权,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规定的保护。
这种情况属于法学理论中所称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法条竞合,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的原则处理,对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定为侵害著作权,
而不应该依民法通则定为侵害姓名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
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
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
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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