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45)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
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该支票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还款的抵押担保
。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同日,
邝某被公安局拘留。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广东省
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双方协商不成
,香港公司向广州人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张支票。

一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支付对价获得
3张支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3张支票。被告认为自己与邝某之间
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自愿作为邝某的担保人,将3张支票作为质押,因此自己根
据质押合同从邝某处获得该3张支票,有合法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采纳被告的
观点,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邝某拖欠广东进出口公司货款,香港公司为筹
集税款求助于邝某,邝某向香港公司借款还帐,香港公司自愿将3张支票作为抵押交给邝
某并交付给广东进出口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1. 本案的识别问题;
一些人在分析本案时,把本案识别为一起票据纠纷案件,认为应当按照我国《票据法》
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确定其准据法。他们认为本案中,支票的出票地和支付地
都在香港,因此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8-101条的规定,应当适用香港法律。
实际上,对于票据法律问题,要区分票据关系和票据的原因关系。票据关系是票据当事
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票据的原因关系属于非票据关系,即不是
基于票据行为本身而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有联系的法律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就是导致票
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票据行为的法律关系。比如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甲用支票向乙付款。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就是双方之间的票据关系的原因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显然不属于票据关系。因为,根据票据法原理,票
据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给付对价(除开赠与、继承、税收等少数无需对价
而获得票据权利的情况之外)。 本案中被告是直接从原告手里取得支票的,即原告是支
票的出票人,被告是直接接受票据的人,之间并没有经过(邝某)转手。本案中作为票
据的当事人只有原告和被告,而被告取得票据并未向原告支付对价。因此,如果将本案
作为票据关系来看待,被告就不能获得票据上的合法权利。
那么,本案中,被告是否合法拥有支票权利呢?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被告获得票
据是根据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因此本案是一起支票的质押担保纠纷,应当被识别为担
保物权法律关系。
2. 管辖权
由于本案是一起涉港案件,应当按照我国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确定管辖权和准据法。本
案被告为我国广东省某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在我国,因此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3. 法律适用
对于担保物权,应当按照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即"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支票的所
在地法,即我国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
根据我国《担保法》,支票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是为"权利质押"。本案中,被告与邝
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香港公司自愿作为邝某的担保人,用3张支票作为质押,
符合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获得票据上的权利有合法的依据。因此
,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要求返还3张支票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根据我国担保
法,本案中,原告香港公司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可以向邝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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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brimoon (酒入愁肠), 信区: FDU_Law
标  题: 国际私法讲义(九)*法人的法律冲突问题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6月12日18:37:06 星期四), 站内信件

                         法人的法律冲突问题
法人的属人法:国籍和住所
法人的国籍问题
    (1)法人国籍的概念
法人的国籍问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着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理论。例如,凯尔森
就从一般法理上否认了法人的国籍。 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也否认法人有自然人
一样的"国籍"和"住所"。 但是,法学界大多还是承认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拥有国籍,只不
过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各国存在不同主张。
    A. 公司成立地标准(the state of incorporation)
    成立地标准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在大陆国家不受欢迎。在现代国际交往十分
发达
的社会,"成立地"很难判定,而且也会为当事人提供规避法律的可能。美国现在也不再
绝对地采用该标准。
    B. 公司住所地(Sitz,siége social)或管理中心地(Sitz der
Hauptverwaltung,
place of head office)、主营业地(place of business)
    将公司的住所地视为公司的国籍国,也存在一定问题,即如何判定公司的住所在何
地。
公司也可能会选择住所以规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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