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43)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例如阿根廷民法典第11条第2款、巴西民法典第8条第1款。尤其是《布斯塔曼特法典》
的规定很有特色,该法典第105条规定,一切财产,无论种类如何,都适用所在地法。但
是该法典第110条规定,各种动产以其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住所地为其所在地。美国的一些
州也仍然坚持"动产随人"的传统主张,适用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
2. 动产与不动产的同一对待
19世纪末期,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动产的流动性增加,许多国家不愿意适用动
产所有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位于本国的动产的法律问题,因此,各国逐渐抛弃了传统的"动
产随人"主张,而采用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日本1898年颁布的《法例》第
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泰国
1939年国际私法也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德国1999年新修订的《民法
典施行法》第43条第1款也规定:"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 确定物之所在地的准据法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物之所在地应依什么法律确定?通常的规则
是:物之所在地应依法院地法确定,因为对于所有冲突规范的解释应依法院地法。 当然
,如果法院地法的规则要求参照外国法,则可以考虑外国法的规定。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
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
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对于一般的动产物权,我国法律尚无专门规定,也没有可以可供参照的司法解释。根据
各国普遍实践,也应当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主要用于解决有关物权的以下问题:
1.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由于各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不一致,对于同一物,依据不同国家之法律可能
会做出不同归类,这实际上属于国际私法上的识别问题。
2. 物权的产生、内容、改变、转让和消灭
3. 处理物权的行为的方式
法律行为的方式一般适用行为地法,但如果涉及的是不动产,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86条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于不动产的所
有权、抵押权、使用权等物权关系。关于不动产的买卖、租赁等债权关系也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法。
4.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必须从属于它所担保的债权。但是在涉外担保问题上,担保物
权的准据法并非附属于债权的准据法,而应当适用担保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对于法定
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优先权,有时亦应考虑主债权准据法或法院地法律。
三.特殊情况和例外
有些物权法律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 运输中的物(Res in transitu)
运输中的物,其所在地无法确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就不近合理,尤其是运输中的货物
可能正在公海上或空中,更无法确定所在地国家。此时,或者适用运送目的地国家法律
,如瑞士国际私法第101条之规定;或者适用运输始发地国家法律,如原捷克斯洛伐克国
际私法第6条之规定;也有国家规定适用动产所有人属人法,如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第2
款之规定。
2. 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运输工具,由于也出于运动之中,难以确定其所在地。尤其是轮船和
飞机,经常处于公海或空中,难以确定到底位于何国,因此关于交通工具的物权法律关
系通常也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适用该交通工具之国籍法,通常就是其注册登记地国
家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
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
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规定:"民用
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第186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可见,我国法律对于船舶所有权
和担保物权也适用国籍国法律。
对于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lien),一般认为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的行使
必须以扣押船舶或飞行器来行使,而扣押地一般就是诉讼法院地,因此,对于优先权,
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律。我国《海商法》第272条和《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均规定适用
审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
3. 动产遗产的继承
对于遗产继承,不完全按照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而要依据继承的准据法。我国《民法通
则》第149条的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节  准据法的改变
一.适用何时的所在地法
对于不动产而言,由于其所在地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会发生准据法的改变问题。但是
对于动产,由于其所在地可能发生变化,从而会产生到底适用什么时间的所在地法律的
问题。
对此,一般规则是,物权法律关系应当适用该法律关系产生时的物之所在地法。 例如,
对于位于甲国的某一动产成立了某一物权,随后该动产转移到乙国,此时有关该物权发
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物权成立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即甲国法。
很多国家立法为了防止动产所在地改变带来准据法的不确定性,专门在冲突规范中加了
时间上的限制。例如,奥地利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对有形物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包括
占有),依此种取得或丧失所依据的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法。"瑞士国际私法第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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