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私法考研复习笔记(42)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9-05


其作为物权制度的一部分。
时效在诉讼当中的作用非常巨大,对于原告来说,时效届满可以说是致命的打击。尤其
是在涉外案件中,时效的准据法不同,会对案件产生决定性影响。因此,在很多涉外案
件中,当事人或其律师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调查时效。由于各国时效制度存在巨大差
异,在涉外纠纷中依照不同国家法律的时效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会产生决定性影响。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一)取得时效(Ersitzung)
按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取得时效是一种物权制度,即取得物权的方式之一。因此,取得
时效应当适用物权的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二)消灭时效
消灭时效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被作为不同的法律制度看待,因此在适用法律上也
有一定差异。
1.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将时效识别为实体法问题,因此应当适用时效所属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2. 英美法系
英美普通法中一般将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而程序问题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但是也并
非绝对如此。
在英国,英格兰法中的时效分为两种:仅仅妨碍救济的规定和消灭权利的规定。前者是
程序性的,后者是实体性的。而诉讼时效一般被认为是程序性的。 而且在英格兰,性质
上为程序性的时效规定,并不总是影响依据外国准据法所获得的权利。
在美国,虽然时效一般也被认为是程序性的,但也并非绝对地适用法院地法。 有一些法
院判例中,关于外州权利要求适用何种时效期限的问题,应按照与实质问题所适用的相
同的法律选择原则来解决。例如,威斯康星州法院在"中央互保公司诉保险总公司"一案
中,就断定时效问题的法律选择和一般的法律选择问题的考虑是相同的。 有的州法院直
截了当地认为,在选择外州实体法的时候,就应当采用外州的时效期限,例如,"亨利诉
李查森-梅里尔股份有限公司"案。
3. 我国
(1)取得时效: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如果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依照外国的取得时效
制度主张权利,我国法院应当按照国际上普遍的作法,即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进行裁判。

(2)诉讼时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95条规定:"涉外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这一规定是与大
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实践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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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人: brimoon (酒入愁肠), 信区: FDU_Law
标  题: 国际私法讲义(八)*物权
发信站: 日月光华 (2003年06月12日18:34:08 星期四), 站内信件

                        国际私法讲义8第九章
第九章   物权(Sachenrecht)
第一节  概论
物权是大陆法中德国法上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
利。与债权相比,物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法作为支配物权关系的法
律规范,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是为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的公示性。
物权法与债权法相比,具有很强的本土性。物权制度与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传
统习俗唇齿相依,因此物权法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公法性)。 各国物权法因国家、民
族、历史传统的差异往往互有差异,不像债权法那样容易在各国间达成统一。
物权法和债权法同属财产法,但物权与财产权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德国法上,物权的对象"物"仅仅是指"有体物"(koerperliche Gegenstaende),而不包
括"无体物",即各种权利。因此,对于无体物的所有权就不属于德国物权法的范围,比
如知识产权。
而《法国民法典》没有"物"和"物权"的概念,而是采用了罗马法中的"财产"和"财产权"
的概念。法国法上的"财产"包括的范围要远远超过德国法上的"物",凡是能够成为财产
的一部分并可被占有的财产均可以包括在内,如与物有关的各种权利或与物无关的各种
权利(知识产权)等。
英美法系国家只有"财产权"的概念,而没有"物权"概念。英美法的"财产权"包括的对象
范围更广,除了一般的动产物和不动产物外,还包括各种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债权
、股票和其他商业票据等。
英国的的财产权制度有关于使用权、收益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规定;美国法与
英国法相近,但也有不同之处,如美国有独立的地役权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受前苏联影响,取消了物权的概念,只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
权有关的财产权"。我国的物权制度由于受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影响,更
具有自己的独特性。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lex rei sitae)
一.概论
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冲突法原则。 但是对于该原则的具体
运用,各国有一些差异。
1.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对待
法则区别说时期,巴托鲁斯就提出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但是,对于动产,认为
"动产随人"(mobilia personam sequuntur),即与动产有关的法则属于人的法则。19
世纪的各国国际私法立法都接受了法则区别理论的影响,主张动产适用动产所有人的属
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动产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的观点在现代少数国家中仍然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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