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研民事诉讼法考研讲义(江伟)(8)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11


2、把当事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之一
七、名词:鉴定结论(名词)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 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结论。鉴定主要包括文书鉴定、医学鉴定、工程质量鉴 定、产品质量鉴定、会计鉴定等。
(1)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简答) 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不同
2、了解案件事实的时间不同
3、能否更换不同
4、向法院提供的信息不同
(2)与专家辅助人的区别:(简答)
 
专家辅助人,是指由当事人聘请,帮助当事人向审判人员说明案件事实中的 专门性问题,协助当事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执政的人。
1、产生方式不同。
2、所起作用不同。 鉴定人的主要权利: 1、了解情况权。
2、自主鉴定权。
3、报酬请求权。
4、请求保护权。 主要义务: 1、按时鉴定义务。
2、公正鉴定义务。
3、出庭义务。

八、名词:勘验笔录(P190)
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查验、 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是通过勘查、检验等方法形成的证据。

 

一、证据保全的概念
 
第四节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对证据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 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为。

二、证据保全的条件
1、证据可能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
2、证据可能灭失或将来难以取得。
3、在开庭前进行。

三、证据保全的程序
申请证据保全,有两种情况: 1、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前提出。
2、起诉前就申请保全。 四、诉前证据保全。

第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名词:证明对象(P199)
(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整个证明活动的开始。
(2)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简答:证明对象的范围(P199)
1、实体法事实:①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②间接事实——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③辅助事实——与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也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三个层次
3、国外法律和其他地方性法规、习惯

二、简答:无需证明的事实(P201)
1、当事人自认和诉讼代理人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公证证明的事实。

三、名词:自认(P202)
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 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其构成要件:
(1)自认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并且对能够直接引起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 事实的陈述。
(2)自认需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一般是在证据交换和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
(3)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相一致
(4)当事人所作的是对己不利的陈述

 


一、证明责任
 
第二节    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是裁判规范,是指示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出裁判的 规范。
2、证明责任是在作为裁判基础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发挥裁判 依据的作用。
3、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二、推定与证明责任
1、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 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2、事实上的推定,是指法官依据经验法则,从已知事实推断事实存在的假 定。

三、法律拟制与推定的区别:
1、能否用反证推翻不同——法律拟制不能推翻,推定可以推翻
2、对证明责任的影响不同——法律拟制不具有转换证明责任的作用。
3、性质不同——法律拟制是立法技巧没有推论性质,推定有推论性质。
 



第三节    证明标准

名词:证明标准(P222) 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应当是法官从证据中得到待证事实很可能像一方当
事人主张的那样的心证时,就可以认定该事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具体分为两个 层次:高度盖然性;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一、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第四节    证明过程
 
收集证据包括直接向证据持有者收集和通过法院向证据所有者收集。 提供证据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占有的和通过收集取得的各种证
据和证据线索。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利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 的程序事项

二、名词:质证(P230)
(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 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执政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 理人。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内容是审查诉讼材料是否具备证据的特 征。质证对于当事人来说,是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一种手段;对于人民法院来说, 既是 将证据材料转化的一个必经环节,也是审查核定证据的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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