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研民事诉讼法考研讲义(江伟)(6)

本站小编 免费考研网/2016-07-11



3、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之是可分之诉。
4、诉讼的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处于原告也可处于被告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
5、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一人行为只有经全体同意才对全 体有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独立,不受其他人行为牵制。

四、名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P134)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 讼标的,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2)特点: 1、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
2、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3)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时间。在本溯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之前参加,通常是在一审结束之

2、参加方式。可以自己申请,也可由法院通知。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上诉权。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P138)
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权限。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1、划定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
2、解决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解决民事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了解)
以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划定民事诉讼主管 范围的。

三、简答:简述民事诉讼主管范围?(P139)
1、我国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2、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3、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
4、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名词或简答:管辖(以及意义)(P143)
(1)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2)意义: 1、确定管辖可以使审判权得到落实,使诉讼顺利开始
2、确定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确定管辖可以使人民法院明确自己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防止因管辖权不明造成的推诿或者争抢
4、确定管辖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督促下级人民 法院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纠正违反管辖管理受理案件的程序违 法行为。

二、简答:简述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P144)
1、便于当事人诉讼。
2、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
3、保证案件的公平审判。
4、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名词:管辖恒定(P145)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 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了解)
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了解)
1、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管辖区之间的联系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律管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简答:一般地域管辖(P151)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一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来确
定一般地域管辖的。 1、原则规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四、名词:专属管辖(P156)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专门有特定法院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 的法院管辖。

五、名词: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P157)
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说,指法院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种诉讼都有管辖 权。选择管辖是从当事人角度说,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 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起诉讼。

六、名词:明示协议管辖与默示管辖(P169)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 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有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之分。
(1)明示协议管辖: 1、只适用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只适用第一审案件。
3、是要式行为,必须书面。
4、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
5、必须做确定单一选择
6、不得违反级别和地域管辖规定。
(2)默示协议管辖 1、原告向无管辖权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原告诉讼,向被告送达起诉状。
2、被告在答辩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3、被告向受诉法院提交答辩状并应诉。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名词:移送管辖(P160)
(1)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 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名词:指定管辖(P161) (1)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2)适用于以下情况: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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