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收入分配标准评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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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来源 金融联考-考研网 
文件作者 秦岭 
更新时间 2006-2-20 9: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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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尼尔森的分配标准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 ,每个人对平等基本自由和平等机会 (包括找到体面工作的机会、自我选择的机会和政治参与的机会 )的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 ,在为共同体的价值做出储备 ,留出维持正常社会生产力所需要的资本 ,并顾及有差别的需要和偏好之后 ,收入和财富 (公共财产的贮存 )应作这样的分配 ,使所有人拥有平等分享的权利。尼尔森认为 ,要实现这两个分配标准 ,需要通过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自决来实现 ,而这样的民主只有在社会主义中能够实现。
          原苏联、东欧和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所实行的平均主义收入分配标准 ,虽然在普及教育、提高妇女地位等方面取得了短期的成就 ,但由于它极大地限制了个人的选择自由以及市场对资源配置和提高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 ,也就不可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在一个以尊重个人选择权利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当中 ,平均主义很难作为一种公正的分配标准被人们普遍接受了。
           当然 ,在特定的情况下 ,平均主义的分配标准仍然具有它的积极意义。著名经济学家托宾就提出过一种“特定平均主义”原则。托宾认为一个社会不仅仅需要关心一般意义上的不平等和分配原则 ,而且还需要关心特定物品的分配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投票权、战时基本食品、医疗等都属于这种特殊物品 ,对于这些特殊物品 ,就应该实行严格的平均分配 ,而对于和平时期的食品、教育和住房则应该实行一种有限的平均分配 :“对它们来说 ,平均主义的目标是片面的 ,这里所需要的不是严格的平均分配 ,而是一种有保证的、普遍接受的最低量。”①
  
            四、罗尔斯主义的分配标准
          罗尔斯主义 (Rawlsian)的分配标准是由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提出的。罗尔斯试图将洛克、卢梭、康德等所倡导的契约论传统推向一个更为抽象的层次之上。在传统的契约论当中 ,人们建立契约的目的是设立政治组织 ,契约的内容是人与人之间达成建立政府的协议。而罗尔斯的契约论所论述的则是当事人立约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道德原则 ,契约的内容并不是建立政府 ,而是分配权利、自由和物品的公正原则。其价值在于它将经济的合理性与道德的公正性联系在了一起 ,并且还使用了一种思想实验方法 ,按照这种方法 ,每一个人都可以理性地思考自己的选择问题。罗尔斯认为 ,处于公平的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原则 :每一个人都拥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应当如此安排 ,以便使 1.既适合于最少受益者的最大利益 ,又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 ;(2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各种条件下 ,使所有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原则是以所谓的“词典编辑顺序”(lexicalorder)而被表述的 ,因而它们是具有优先性的差异 ,这就是说 ,罗尔斯事实上是规定了两条“优先性原则” ,以明确两个正义原则中各要素的权重。
           第一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自由的优先性”。自由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善” ,优先于人类社会所有其他的价值 ,只有在最大平等自由得到保证之后 ,才能自由地争取满足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平等原则的要求。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不是绝对的 ,毫无限制的 ,他不仅要受到一些保障自身顺利实现而定的规则的调节 ,还可能受到其他有关自由的限制。但自由只能为了自由本身的缘故而被限制 ,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也就是说 ,限制自由决不能出自利益、效率等理由 ,而只能出自自由本身的理由。例如 ,当出版自由会影响司法公正时 ,就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限制。
            第二条优先性原则确立了正义对于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 :首先 ,第二个正义原则作为一个整体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在社会中“使利益总量最大化”的观念 ;其次 ,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 ,(1 )项 ,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优先于 (2 )项 ,即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也就是说 ,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 ,不平等要受到两个条件的严格限制 ,一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 ,另一个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的公平分配标准集中体现于两个非常鲜明的观点之上 :一个是正义对善的优先 ,即对自由与权利的要求优先于对福利与效率的要求 ;另一个是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最不利者倾斜。依据这种标准 ,政府和社会必须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和出身于最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 ,只要有不平等的政府安排能够更好地改善最不利者的前景 ,那么这种安排就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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