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3)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2.由于:1)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上有差别 2)法律规范的专门性使其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的原因 对同一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需要统一理解、保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立法遗憾进行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解决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解释的分类:
1.主体和效力不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2.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 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方式
司法解释的作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各部委) 包括: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是推理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方法: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的分类:形式推理(分析推理)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又称三段论推理 从一般到特殊 必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大前提 事实是小前提 判决是结论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是 借助于辩证思维 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 以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观念 但直到19世纪才成为一个专门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重要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其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 只是一种可能性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 具有现实性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基本——普通——诉讼
2.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隶属型
3.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绝对——相对
4.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规定)和社会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现行宪法中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 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对公民使用“权利”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 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 是间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2.互为目的
3.互为手段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 也不同于精神活动本身
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1.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条件 即法律实施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的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实施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根据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 不是行为 属于意外事件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有时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叫做“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
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责任:犯罪人向国家所负 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 兼具惩罚功能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宪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
2.违法行为(特殊情况下不是要件)
3.损害结果(人身 财产 精神)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
我国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5.自助免责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 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制裁:司法机关 以刑罚为主 最严厉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适用范围最广
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违宪制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制裁措施有撤销、改变、罢免等
法治的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法律和制度
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指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和权利保障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平等性以及对权利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规定
3.法治与人治对立 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且不需要民主和宪政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 区别:
1.法治是民主政治 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 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治要求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人治则相反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 关系:
1.历史上有过长期的分歧和斗争
2.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因此二者最终互相妥协退让 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儒家理念 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 各有优势和局限 作用互补 目标一致
民主: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以公民的意志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 也指国家的本质(国体)
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天然统一的 存在矛盾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是至高权威 民主的前提是公意或多数是至高权威 若法律沦为工具 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
1.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2.民主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是民主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
3.在现代社会中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 法治支持民主 民主也兼容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离开民主讲法治则可能变质 离开法治讲民主则可能失去保障、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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