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30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的分类:
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律社会学
2.认识论: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
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 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社会调查的方法 历史调查的方法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词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神的意志 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 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
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 德国的普芬道夫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 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6.公意论:法国卢梭
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
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
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即阶级意志性
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即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 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3.此外 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 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起源:
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 原始社会后期 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产生了私有财产 出现了社会分工 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 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
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 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
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 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 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
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 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
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2.阶级本质
3.总的指导思想
4.基本原则
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
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
2.废除旧法是前提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 分类:整体——局部 预期——实际 直接——间接 积极——消极 规范——社会
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规范作用 具体包括: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社会作用 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公共事务
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
两种作用的区别:
1.考察几点不同
2.作用对象不同
3.存在方式不同
4.所处的层面不同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 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 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
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 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起着关键作用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
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 社会公正
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 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
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 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 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一
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 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2)过程和程序民主
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
4.法律的公布
法律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
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只包括国内现行法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名称并不一一对应
法律部门的特征:
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
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
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 虽然有客观基础 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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