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法律非法学复试——法理学整理

本站小编 福瑞考研网/2017-04-20

2016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权利能力

(1) 定义: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 分类: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1)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2)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 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 行为能力

(1) 定义: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2) 分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公民、已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

即10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或征求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不满10 周岁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

4)对于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其行为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关系: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2、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别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1) 司法具有被动性。

 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

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 司法具有中立性。

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

 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 司法具有形式性。

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 司法权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过程对于程序的要求更严格、更具体、更精确。

(4) 司法具有专属性。

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可以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
 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 司法权具有终极性。

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因此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

 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3、法律体系和部门法

 法律体系

(1) 定义: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 特征:

1)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 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 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 法律部门

(1) 定义:

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特征有:

1) 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 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 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3) 法律部门划分标准

1) 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2)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4) 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 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社会关系是其划分的客观依据。

2) 目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

3) 适当平衡原则——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各种法律部门之间要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包括法律的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 辩证发展原则——法律部门划分要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而发展,不能一成不变。

5) 相对稳定原则——划分法律部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

6) 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是根据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进行的划分。

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 宪法

1)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含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修宪通

过的31条修正案)。

2) 国家机关组织法,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国旗法,以及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单项立法(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



3) 有关宪法的解释。

(2) 行政法

1) 行政法不同于行政法规。

2) 行政法可以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a) 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行

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

b) 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

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注意:行政法部门包括法律(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切不可认为行政法部门只包括行政法规。

(3) 民商法

1) 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的民事主体(商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 民法——主要是《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及其解释、《侵权责任法》等。

3) 商法——主要有《公司法》及解释、《合伙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商标法》等。

(4) 经济法

1) 经济法是有关国家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2) 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

(5) 社会法

1) 社会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的功能是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2) 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1)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

2)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

3)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

4)促进科教文卫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5)保护社会资源跟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

(6) 刑法

1)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我国刑法部门包括

(1)1997 年《刑法》;

(2)九个刑法修正案;

(3)单行刑法;

(4)有关经济和行政法律、法规中对犯罪和刑罚的适用法条。

(7) 程序法

1) 程序法:调整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我国程序法部门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仲

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解法等基本法律。

2015

1、论述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 法与经济的关系

1、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

(1)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

(2)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基本内容。

(3)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的发展变化。

2、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1)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3)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4)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 法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1.商品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性:

(1)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

(2)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商品的所有权。

(3)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一般的交易规则。

(4)商品交换还需要以法律规定和解决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2.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律存在与发展的土壤,法的发展程度,法对商品经济的作 用程度等都直接受到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及其对于法律需求程度的制约。

3.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又需要法律的促进和发展。

4.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越发展,法律体系就越完善,其作用也越广泛。

 法与社会主市场经济的关系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 的地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是一种形式上平等的法权关系,也需要法律来 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它需要法律来确认交易和竞争的一般规则。

4.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序,这些 都离不开法律的作用。

5.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要善于运 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6.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还发挥

2、什么是法律?如何理解法律的本质?

1. 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2. 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法律

法学上,一般从哲理意义上来理解法,从国家法意义上来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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