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01号《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06号《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 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其他进出口贸易管制商品目录调整情况
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
调整情况
自2006年1月1日起增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进口,增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17个10位编码商品禁止出口。
自2005年11月1日起,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电视机。
自2006年2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共6个10位编码)。海关在具体操作时以质检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为判断条件,如质检机构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所进出口的上述压缩机不含CFCs物质,如不能向海关出具《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则表明上述进出口的压缩机含有CFCs物质,不能进出口,海关也不接受申报。
硝酸铵进口暂按《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署办发[2001] 88号)有关规定监管。进口硝酸铵时,海关凭国防科工委审批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办理进口验放手续。
为防止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暂停进出口发生禽流感国家和地区的禽类及产品,具体按公告执行。
文件依据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5年第116号公告[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国家认监会公告 2005年第13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年第117号;
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硝酸铵进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委办安[2005]20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4年第39号;
商务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年第78号。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调整情况
将卫生纸、面巾纸、纸手帕、餐巾纸、纸卫生巾、纸尿布、纸制衣服、纸床单等商品(共6个10位编码)和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宠物用品、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动植物肥料等商品(共2个10位编码)纳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对大型客车底盘等商品(共1个10位编码)取消进境商品验证管理,删除出检验检疫法检目录。
自2005年12月1日起,旧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旧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无论是否属于法检目录,进口时不再实施旧机电检验监督管理,但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处理,签发有关检疫证书及《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文件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 2005年第177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201号;
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旧船舶和旧飞机不适用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检联 [2005]482号)。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