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第一章)(9)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市场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法》是1994年制定的。而中国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就开始逐步下放外贸经营权了,但为什么到现在才允许个人经营外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学院院长张汉林认为,现行的外贸法是从计划经济垄断到市场经济制度之间的过渡体制,是基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未真正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对外贸易的经济手段尚不能顺畅运用而实行的。但是从1994年以来,中国外经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对外贸易额从1994年的2366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8512亿美元,居全球第4位。而且,中国加入WTO后,逐渐开始形成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原外贸法对于外贸经营资格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外经贸发展的需要了。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院长李雨时对《中国经济周刊》说,此次外贸法中对于个人外贸经营权的放开,是对现行外贸法中与中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的修订。同时,中国也需要通过修订外贸法,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以便正当地行使成员权利。
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从明年1月起外贸由审批制全面转为登记制。我国还承诺,在贸易权方面,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中国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当然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且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也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而事实上,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做“洋”生意已经大量存在。
市场的变迁,催生新《对外贸易法》的出台。
打破垄断
据了解,1979年,我国可以经营外贸进出口的全国性企业只有14家,而现在,具备外贸经营权的内资企业达到近12万家。
张汉林表示,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改革是在1984年以后才真正开始的,而其间中国的经营外贸就只是通过这些不多的企业进行,垄断在这些企业形成也就自然而然了。
原对外贸易法在限定外贸经营者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许可制度,并对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规定了严格的审批制度。在这样的体制下,外贸经营权由政府授予一部分国有企业,成为他们独享的权力。
“国有外贸公司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力图通过控制流通领域进而控制生产领域的有力手段。然而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步步深入,国家对这种手段的依赖性势必越来越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沈四宝说。
全国政协委员、原外经贸部副部长谷永江指出,专业外贸公司垄断外贸进出口,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实际上由政府垄断外贸经营权的做法,无疑在有外贸经营权和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之间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结果就是限制了市场、限制了竞争。而市场经济的特点就是提倡自由,反对垄断,这显然与市场经济是不相适应的。
“新外贸法扩大外贸经营者范围,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打破了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垄断。这对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意义。”沈四宝肯定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