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程(第一章)(16)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日本
日本规范贸易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简称《外管法》)。按照《商法》规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万日元,株式会社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日元。日本专门从事贸易交易业者称为“商社”或“贸易商业者”,除“贸易商业者”外,制造企业和个人均可从事对外贸易。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进出口贸易不需要其他特殊的资格和条件。
目前,日本对外贸易的绝大部分(出口额的5%,进口额的70%)仍通过“贸易商业者”经营。日本政府在各种法律、规定、省令的框架下对进出口企业进行管理,没有按资信程度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如企业发生违法行为,涉及哪个部门则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罚。政府视情节对违法企业给予暂停进、出口业务、罚款或二者并罚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涉及刑事犯罪则移交司法部门。不同类别企业在报关过程中没有差别,在纳税上略有不同。
韩国
韩国实行政府主导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贸易立国”,利用国际市场的有利条件,克服国内资源贫乏、市场狭小的不利因素,实现了经济腾飞,跻身新兴工业国行列。
据韩国《对外贸易法》,2000年1月1日起,外贸行业完全自由化,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自由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只是为了便于通关和海关统计,鼓励性实施“贸易业固有编号制度”, 即鼓励从事外贸的企业到韩国贸易协会申领一个与企业对应的固定编号,在通关时填写。
但药品、农药、有害化学物质、石油、香烟、人参、指定农水产品和外国期刊电影等特殊商品进出口的经营需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
《对外贸易法》对国内贸易业者从事侵犯商标权、知识产权、侵害他人利益、违反原产地规则等不公平贸易行为规定了限制和惩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