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销体制与营销主体创新的探究(5)

网络资源 Freekaoyan.com/2008-05-07


  第一,在国内市场空间结构上,我国宏观营销体制的建立要充分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之间的封锁,按照各个地区要素禀赋的丰度、比较成本、比较利益的原则,保证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调节各个地区、各个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保证资源空间配置的最优效率。

  第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如何按照全球的资源配置和市场格局,确立我国营销主体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从而带动国内经济增长,是宏观营销体制建立和健全的一项难题。为此,我们认为,我国营销体制中的有关贸易条例应尽快与国际接轨,保护参与国际营销的企业获得既定的利益,并通过国际营销的比较利益引导产业结构的调整,由轻纺产品为主向机电、重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转变,由粗加工、低附加值产品向精加工、高附加值产品为主转变。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市场体系中要素市场的发育已严重滞后于商品市场,制约了经济发展,因而要侧重有关要素市场法律法规方面的建设。90年代后期我国宏观营销体制在市场子系统的健全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资本、劳动力、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要素市场的体制建设,为宏观营销过程的畅通提供保障,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

  3从组织结构上,宏观营销体制的系统化建立和实施需要相配套的宏观营销组织机构来实施和保证。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其名著《西方世界的兴起》中指出:“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所在。”因而一个健全的宏观营销体制必须要求一个有效率的宏观营销组织机构来执行,以保证宏观营销体制的调节效力,协调和沟通各个微观营销主体的活动,保证市场以最有效率的方式进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根据“政企分开”和“两权分离”的原则,政府对市场主体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市场化的管理。以前由国家承担的国家与企业、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间协调、沟通、仲裁工作因国家改制而落空,应该建立一个介于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组织机构宏观营销协调机构,来传导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交易权益方面的纠纷,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提供双向协调服务。现在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宏观营销协调机构,如商会、行业协会、工商联等组织,但是还不够完善。今后在完善这些组织机构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立和健全宏观营销协调机构的职责和职能,加强监管,规范其行为;二是明确政府与宏观营销协调机构的关系,强化宏观营销协调机构的自律管理。

  当然,建立宏观营销协调机构并不意味着宏观营销体制可以抛弃政府,政府作为市场监管者为宏观营销系统建设提供市场交易的硬软件环境,降低市场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如交通、通讯、金融等体系的建设。但政府在宏观营销体制建设中最重要的作用是制定和完善有形营销体制,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序化,保护营销主体合理的交换利益,促进市场创新,推动宏观营销效益的增长。

  综上所述,宏观营销体制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营销体制的初步建立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各个微观营销主体的利益,推动了市场繁荣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当前我国营销体制非系统化的现状是远远不能保证营销实践水平的提高和满足整个宏观营销系统良性运行要求的,这迫切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为市场交换和经济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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