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消费税专用税票
消费税专用税票的凭证录入同增值税进货凭证,但不填征收率,从量定额的计量单位不允许更改。
(三)、增值税退税申报明细
1、一般数据类型
增值税申报明细录入的数据与本市目前使用的《出口登录表》数据基本相同。主要有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收汇核销单号、出口发票号、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和出口数量等。
A、 企业代码:企业海关代码,十位;
B、 企业名称:输入企业代码后,系统自动显示;
C、 关联号;暂不填;
D、 部门代码:若企业分部核算,则输已在企业登记次开发模块中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输入空;
E、 申报年月:即退税所属期的,概念四位,如:9710;
F、 序号:不足4位,请前补零,如:0065即第65条。"企业码+部门码+申报年月+序号"保护唯一;
G、 出口发票:不可为空;
H、 报关单号:9位编号+3位项号(001,002,003....);
I、 关单离境日期:暂不填;
J、 核销单号:9位;中间斜杠不填;
K、 商品代码:企业自加商品需先在商品码维护中追加;
M、 商品名称:系统自动显示;
N、 数量:实际出口发货数量;
O、 代理证明号:委托出口时取得的对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证明》的编号;
其余字段暂不填。
2、派生特殊数据类型一消费税申报明细数据
在申报系统或审核系统都是由增值税申报明细直接生成,故企业申报数据时,可忽略此部分数据。
3、委托加工数据的申报
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退税的方法与一般贸易退税申报基本相同,只在出口发票号前加"WT"以示区别。具体填报时根据《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申报表》中的每笔委托加工业务逐行填报。即对一笔委托加工出口贸易,其相应组成的原、辅材料及加工费各一行分开填报。其中,同一笔委托加工贸易在填报登录表时,其出口发票号、报关单号、核销单号、销售期、代理证明号、远期收汇证明号等项所填报的内容相同;其余商品代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数量、退税率、可退税额等项则按对应原、辅材料及加工费的实际数据填报,原辅材料的出口数量应填报所耗用的材料数量,加工费的出口数量按成品的实际出口数量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