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下列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
(1)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出口的货物;
(2)对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货物;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远期收汇而未逾期的出口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企业在国内销售货物而收取外汇的,不得计入出口退税的出口收汇数额中。
(三)对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除提供上述列举的有关凭证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提供的外销发票必须列明销售货物名称,数量、销售额并经外轮、远洋国轮船长签名方可有效。
(2)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的有关对外承包工程合同等。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还应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影印件);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四)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的补充规定。
内资生产企业和新外商投资企业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除了提供前述有关单证外,还需填列提供以下报表: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及汇总;《出口企业外销货物进项税额申报表》(95年7月起用《出口企业内外销进项划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